本报讯(记者徐沙浓)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统一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公告》所称快递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上述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上述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公告》所称快递服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服务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快递企业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快递末端服务是指上述收寄、投递服务。
《公告》明确,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公告》中规定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