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包括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两项,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4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文件设立。
2016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规定将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合并为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2020年,财政部印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政策依据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4号);
2.《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
4.《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1号);
5.《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6.《财政部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3号);
7.《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8.《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10.《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1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
三、征收范围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按有发电收入的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
四、征收标准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按不高于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0.5厘。
五、预算管理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第103类01款50项02目“地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收入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第103类01款57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收入”。
六、优惠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