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础事项入手,准确申报环保税

2025年08月15日 版次:06        作者:冬青

8月15日全国生态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生态日活动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5〕679号),明确2025年全国生态日活动的主题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环境保护税自2018年开征以来,在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其“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机制有效引导治污减排。实务中,一些企业在环境保护税的申报上不时出现问题,从而引发一系列后续税务风险。那么,对企业而言,在环境保护税的申报上应该注意哪些重要基础事项呢?

全面识别应税税源项

准确识别所有应税污染源,是申报环境保护税的基础。企业要重视以往排污费征收过程中,可能被忽视的无组织大气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

A热电企业申报2025年4月应税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污染当量数为7057.22;氮氧化物污染当量数为11295.14;烟尘污染当量数为384.57。主管税务机关查看A企业2025年4月的手工监测报告时,根据报告中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数据,计算出汞及其化合物月排放量为0.41千克。经计算,A企业的汞及其化合物污染当量数为0.41÷0.0001=4133.7,对该排放口4月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从大到小进行排序,结果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汞及其化合物>烟尘,即前三项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汞及其化合物。A企业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规定,申报氮氧化合物、二氧化硫、汞及其化合物三种应税大气污染物。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所以,企业在采集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时,要同所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大气有组织、无组织信息,水排放口以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利用、噪声源等信息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则企业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应及时修改补充税源采集信息,补充排放口相关信息。

同时,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严格核算排放数量

B企业因为错误采集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标准值,导致环境保护税减税申报不准确。

B企业DA001、DA002两个排放口录入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填写,氮氧化物为20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为20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为30毫克/立方米。但B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显示,DA001、DA002两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执行标准,为地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T 3134-2019),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也就是说,B企业在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时,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显示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判断减税条件,存在错误享受减税的问题。经过税务机关辅导,B企业更正了相关信息,补缴了相应税款。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企业在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优惠前,应当基于正确的标准,准确判断应税污染物浓度值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以免引发错误享受优惠的风险。

强化企业内部协作

C企业享受环境保护税优惠后,缺乏相关的证明材料,引起税务机关怀疑。

某地税务机关从生态部门获取了C企业的一般固体废物年度申报表,发现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炉渣及粉煤灰。C企业环境保护税申报表显示,2024年产生粉煤灰、炉渣应税固体废物(产生量)20万吨,贮存量5万吨,处置量0万吨,综合利用量为15万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优惠375万元。主管税务机关查验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时发现,C企业固体废物贮存地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被生态部门处罚,申报期还没有整改完成,同时企业委托的利废企业,未能全量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及产品证明等资料。C企业符合规定的利用量仅为11万吨,不符合规定的利用量为4万吨,应补缴税款(4+5)×25=225(万元),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根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第七条规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和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财税〔2018〕2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同时报送能够证明固体废物流向和数量的纳税资料,包括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等。

申报环境保护税后,纳税人应完整留存相关凭证,在企业内部建立高效的跨部门协作机制,以便应对后续的税务检查、防范税务风险。同时,环境保护税的专业性、复杂性和跨领域特性,决定了企业防范税务风险不能依靠财务或环保某一个部门,而应构建贯穿“精准识别应税税源项、严谨核算排放数量、规范备查强化协作”全流程的防控体系。在跨部门沟通中,笔者建议,企业财务人员、环保人员应分别明晰政策要求,进行严谨细致的操作,同时进行完备的凭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