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发布指引,明确慈善机构在筹集捐款活动时取得收入的增值税处理规则,旨在为依赖公众筹款的非营利组织提供更清晰的税务操作框架。
英国现行《1994年增值税法案》规定,慈善机构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体机构,在慈善活动中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重申,此项免税政策的核心原则可以延续,但适用范围须有明确界定。换言之,符合免税条件的慈善活动,须与常规商业活动有显著区分。
今年年初,英国对约克郡农业协会的活动进行裁决,确认其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慈善机构筹款。裁决还明确了“活动的主要目的”的判断依据:允许“多重目的”,即一个活动可以同时承载多个主要目的(如活动可以同时提升机构知名度与筹集慈善捐款),但筹集慈善捐款必须是核心目的之一。同时,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认为,虽然筹集慈善捐款不必是唯一的主要目的,但活动主办方必须将其作为核心目的开展宣传。值得注意的是,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明确,申请免税的举证义务在申请机构本身,慈善机构需准备充分证据材料,且“意外盈利”不在免税范围内。
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还重申了筹集慈善捐款免税规则的限制条件。免税申请数量有上限,每个财政年度内在同一地点举办的同类筹集慈善捐款活动,免税上限为15场,此项限制条件旨在防止慈善机构频繁举办同类活动,替代正常应税商业活动。此外,立法中的反竞争条款没有改变,旨在防止慈善机构利用免税待遇与常规商业不公平竞争。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