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碧波)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延续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通过细化实质性运营标准,为合规企业适用政策提供清晰指引,更好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促进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海南省税务局等3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的判定标准、监管方式等内容。政策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公告》从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4个维度,明确了实质性运营的具体要求。在生产经营方面,企业需满足“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两个条件之一。其中,“管控层面”明确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等需由自贸港内机构作出或执行,采用财务共享中心模式的企业,自贸港子公司若具备借款、融资等职能,即可视为财务决策符合要求。
在账务管理方面,企业需将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档案存放在自贸港,并在自贸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及主营业务结算账户。财产要求则强调企业实际使用的必要生产经营财产需在自贸港,交通运输业的车辆、船舶等因行业特性需长期在外的资产,以及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行业常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