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沙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5部门日前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明确具体操作办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于2022年11月在全国部分城市先行实施,2024年底推广至全国。此次通知对个人养老金领取的相关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和改进,主要是满足广大参与者对领取个人养老金的多样化需求,增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灵活性。
《通知》明确,在原有政策规定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条件的基础上,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的领取情形。一是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是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三是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通知》规定,在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的基础上,增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类申请渠道。
根据《通知》,除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外,参加人达到其他条件领取个人养老金的,可以根据经济条件等情况,继续向本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增加养老积累。届时,信息平台会将个人养老金账户重新变更为缴存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