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利好快递行业发展的税收新规

2025年08月20日 版次:06        作者:赵圣伟

《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回应了行业长期以来的政策诉求,对提升快递企业市场竞争力,推动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进程,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长远意义。

2025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对快递服务增值税政策予以明确和规范。此项税收政策的出台,不仅回应了行业长期以来的政策诉求,更为快递行业确立了更为明晰、统一且具可操作性的税务规则。

将快递服务全流程视为整体,统一各环节适用税率,消除征管差异。快递服务涵盖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及投递等紧密衔接、不可分割的服务环节。新规明确规定,快递企业提供上述完整服务链条取得的收入,统一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该规定科学地反映了快递服务一体化运营的本质特征,解决了此前因业务环节拆分导致部分地区将快递运输环节单独视为“交通运输服务”并按9%税率征税的问题,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税收政策执行口径的统一,消除了快递服务不同环节可能适用不同税率的模糊地带,进一步增强税收政策的确定性和公平性。

对关键概念进行精准化界定,便利业务识别与实务操作。新规明确适用本政策的快递企业主体范围,须为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及其按规定完成备案的分支机构、快递末端网点,确保政策覆盖全面且主体适格。

同时,新规对“快递企业”“快递服务”“快递末端网点”及“快件”等核心概念作了清晰、精准的定义,便于纳税人对照自身业务实质自行判定是否符合适用条件,有效压缩了主观判断空间,同时有助于基层税务机关实施精准的日常管理和高效的风险应对,提升了征纳双方的操作便利性。

注重政策衔接的平稳性,保障新旧政策过渡期稳定。在将完整快递服务整体纳入“收派服务”税目的同时,新规明确指出“快递服务不包括快递企业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这意味着,若快递企业仅提供点对点的货物运输服务,未参与收寄、分拣、投递等环节,则该项业务仍按原有政策作为“交通运输服务”征税,适用9%税率,不因新规出台而改变。此外,新规规定了过渡期安排:此前已发生但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对于已处理完毕的涉税事项,则不再追溯调整。该规定遵循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立法原则,充分考量了政策执行层面的现实操作性和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了新规公布后企业与税务机关可能面临的历史账务调整及涉税事项变更问题,在确保政策有效落地的同时,最大限度兼顾了操作便利性,不额外增加征纳双方负担。

笔者认为,此项税收新规对快递业的长远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有助于提升合规企业市场竞争力。对快递服务统一适用6%税率,降低了部分环节的税负,增强了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直接降低了快递企业的税法遵从成本与整体运营成本。这有利于企业将更多资源投入服务升级与效率提升,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特别是在当前行业竞争激烈、利润空间承压的背景下,专注主业、规范经营的合规经营主体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推动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进程。更为清晰、统一的税务规则,客观上要求企业必须持续强化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完善财务核算体系,确保业务实质与税务处理相匹配。这将倒逼快递行业进一步向标准化、规范化方向迈进,提升行业整体运营水平和专业形象。

有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快递行业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贯通城乡的重要纽带,其高效、规范、低成本的运行对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十分重要。税收新规通过统一政策口径,降低快递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为构建高效顺畅的全国流通网络、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税收政策支持。

快递企业应抓住税收新规带来的机遇,积极执行新规提出的规范化要求。

精准适用税收政策。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覆盖全业务流程的财务核算与税务管理制度,特别是应清晰区分提供完整快递服务与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在合同签订、收入确认、成本归集、发票开具等环节建立明确的分类标准和管理流程,避免核算混乱及规避税务监管的行为,强化税务风险管理,保障合规经营。

优化业务流程以降低合规成本。应依据新规对服务类型划分的要求,重新审视并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税务责任。及时更新财务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的税率配置,将快递服务税率设定为6%、运输服务税率设定为9%,并明确“业务类型”标识,确保从业务源头就能严格区分“收派服务”与“交通运输服务”。加强对一线收派员、操作员的专项培训,指导其根据服务实质准确选择和录入服务类型,确保业务前端数据与后端税务申报信息精确匹配。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快递企业应密切关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动态与政策解读,依法取得或更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及时规范地完成分支机构及末端网点的备案程序,确保企业主体及下属网点满足税收新规的适用主体资格要求。同时,还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开展常态化的税企沟通,共同努力推动政策顺畅落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