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支持,托举残疾人就业梦想

2025年08月22日 版次:06        作者:杨冲 张海鹏

前段时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明确提出“积极为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等政策”。为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国家出台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保障金等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托举残疾人就业梦想。

增值税:

规定限额内即征即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明确,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其中,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笔者提醒,安置残疾人的纳税人,需要关注所在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限额。以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为例,现阶段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那么,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每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2200×4=8800(元)。

退税条件

安置残疾人的企业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需要同时满足安置人数、安置形式、非商贸业务销售占比等要求。其中,在安置人数方面,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在安置形式方面,纳税人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从事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须达到50%。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税〔2016〕5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缴增值税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案例说明

某市A制造业企业,在职员工200人,其中安置残疾人50人,当年安置残疾人数未发生变动,安置残疾人占比25%。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每月可退还增值税限额为2000×4×50=40(万元)。假设A企业2025年1月缴纳增值税50万元,高于每月可退还增值税限额,即该企业可退还40万元增值税税款,明显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了现金流。

退税流程

企业因安置残疾人就业首次申请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时,需要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手续,提交的备案资料主要包括: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同时,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需要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须重复提供。

在缴纳增值税后,纳税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模块,填报《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和对应资料,即可退还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若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纳税人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备案。

笔者提醒,企业不得通过伪造残疾人证等方式,违规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骗取已缴增值税税额。财税〔2016〕52号文件第九条明确,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该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

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例如,某市B制造业企业符合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具备的条件,2025年安置15名残疾人,月均工资6000元/人,年工资总额为108万元。正常情况下,108万元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因B企业符合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条件,B企业可以再扣除108万元。假设B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不考虑其他税收优惠且有足够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B企业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08×25%=27(万元)。

那么,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政策呢?财税〔2009〕70号文件第三条明确,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明确,企业适用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应主要留存备查以下资料: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规定条件可减征或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明确,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省政府官网查询减免税比例的相关规定。以河北省为例,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为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的2倍,但最高减征税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例如,某市C物流企业2025年在职职工总数100人,其中安置30名残疾人,安置残疾人占职工总数30%。C企业占用土地面积5000平方米,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8元/平方米。2025年,C企业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000×8=4(万元)。若该省对符合安置残疾人就业条件的纳税人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则C企业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50%=2(万元),实际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万元;若该省对符合安置残疾人就业条件的纳税人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则C企业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0元,实际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万元。

笔者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对依法可以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纳税人,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留存备查资料主要包括:与残疾人依法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按月支付工资的支付凭证;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7年底前根据安置比例减免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明确,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例如,某市规定残疾人就业比例为1.5%,该市D科技企业2025年职工人数500人,按规定应安置残疾人7.5人;实际安置3人,安置比例为0.6%。D企业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8万元,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在不考虑其他优惠的情况下,D企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00×1.5%-3)×8=36(万元)。因D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为0.6%,未达到1%,故按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D企业实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6×90%=32.4(万元),减免了3.6万元。假设D企业安置残疾人5人,安置残疾人达到1%,则按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D企业实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00×1.5%-5)×8×50%=10(万元),减免了10万元。

假设E企业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则E企业可继续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时,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在计算时要按照准确口径核算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及年平均工资;企业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可以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张北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