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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单位[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广阳中路1号院一区甲7号1层101-E1545(集群注册)]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本告知书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2024年发现遗失了2018年1月—2024年10月的账簿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十条第三项“或者丢失、损坏、转移、隐匿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