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第1000艘租赁船舶签约落地

船舶租赁:带着税收支持“走出去”

2025年08月22日 版次:08        作者:周涛 刘爱华

近日,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第1000艘租赁船舶签约落地,标志着东疆正式跻身融资租赁“千船俱乐部”。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东疆租赁行业不断探索出口租赁、联合租赁等业务新模式,不仅加快了我国租赁行业发展,而且推动了我国船舶海工制造业“走出去”进程。东疆船舶、海工等跨境租赁业务量占全国同类业务总额的90%以上。

船舶租赁企业在跨境业务中,可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境外收入免税及税收协定待遇,出海成本将有效降低。

跨境融资租赁:租赁期限5年以上增值税可退税

船舶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船舶的特定要求和对船厂的选择,出资向造船厂购买船舶,租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的一种融资购买模式。在租赁期内,船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船舶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7号)进一步明确,财税〔2014〕62号文件中的“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包括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上述企业、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举例来说,船舶租赁企业A公司已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在相关监管部门完成登记备案,以融资租赁形式将一艘远洋货轮租赁给境外的航运企业B公司,租赁期限为6年,该货轮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后实际离境,驶向B公司指定的境外港口,A公司按照规定留存报关单、运输单据等货物离境证明材料,符合财税〔2014〕62号文件和财税〔2016〕87号文件规定,可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增值税出口退税时,企业必须确保主体资质合规、租赁业务模式合规、货物离境合规和退税申报合规。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项目子公司须具备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按规定在相关监管部门完成登记备案,确保自身作为适用主体的合法性。比如,金融租赁公司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企业要严格以融资租赁方式开展业务,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等环节符合融资租赁的法律及行业规范,清晰界定出租人与境外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租赁物实际用于境外承租人业务需求,且租赁期限严格满足5年(含)以上的要求。租赁货物要按规定向海关报关,确保报关流程、申报内容真实准确,货物实际离境,海关相关监管手续完备,留存好备查资料用于后续税务核查。企业在规定时间、按规定流程向税务部门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申报,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境外经营租赁:船舶实际在境外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境内船舶租赁企业(含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承租人提供有形动产(船舶)租赁服务,且船舶实际在境外(如公海、境外港口、境外水域等)开展运输、作业等使用场景的业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举例来说,境内船舶租赁企业C公司将自有船舶出租给境外海运企业D公司,D公司用该船舶在东南亚海域开展国际货物运输航线运营,船舶始终在境外海域使用,此船舶租赁业务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免税。

在境外开展租赁业务增值税免税时,企业须注意合同与使用场景举证、主体与资质确认和免税申报等事项。具体来说,企业需留存完整租赁协议,清晰约定船舶使用区域、用途,同时可通过船舶定位数据、境外港口作业记录,证明船舶实际在境外使用,作为税务备案及核查依据。境内提供租赁服务的主体须具备合法船舶租赁经营资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准确填写免税项目相关栏次,提交《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及上述业务凭证(租赁协议、船舶境外使用证明材料等),完成税务备案,在税务机关的后续核查中,若资料不全或业务实际不符,可能被取消免税资格并补缴税款。

特许权使用费:按总额60%确定税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约定,以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对方居民为前提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确定税基。

在判断受益所有人时,企业须注意,船舶租赁企业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是否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在确认主体与资质时,境内船舶租赁企业需要通过申请获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适用协定条款必须以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对方居民为前提。同时,针对开展境外船舶租赁项目的企业,税务部门会按照不同的境外投资目的地,推介不同国家(地区)的“走出去”税收指引和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企业要准备好抵免相关材料。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税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