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

塞尔维亚社保体系三大核心支柱

2025年08月22日 版次:08        作者:杨纪韬 黄雅婷 占琴雯

养老、医疗与失业三大保险制度,是塞尔维亚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支柱。在人口结构变化、经济周期波动与社会需求升级的多重挑战下,塞尔维亚通过持续微调保险制度,在优化制度结构、提升基金可持续性与促进就业活力之间寻求平衡。

养老保险:既保障基础需求,又提供差异化选择

塞尔维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双轨并行”,既确保全民基础养老需求,又为不同群体提供差异化选择空间。

公共养老保险作为制度核心,由塞尔维亚共和国养老金和残疾保险基金(PIO基金)统一管理,覆盖范围包括所有正式就业人员,自雇人士及农业劳动者也被纳入保障范畴,提供包括基本养老金、伤残补偿和遗属抚恤在内的基础性保障。缴费基数设置方面,塞尔维亚实施上下限并行制度,最低基数为过去12个月全国平均工资的35%,2025年标准为45950塞尔维亚第纳尔;最高基数为平均工资的5倍,2025年标准为656425塞尔维亚第纳尔,并鼓励雇员“多缴多得”。费率方面,雇员缴纳比例为14%,雇主缴纳比例为10%,自雇人员与农业劳动者需承担25.5%。

自愿性养老保险作为补充机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成为塞尔维亚个人养老规划的选择之一,近年来持续扩容。截至2024年第四季度,自愿性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已达22.6万人,合同总数超31万份,占全国雇员总数的9.7%,基金总资产达617亿塞尔维亚第纳尔(约合人民币44亿元)。自愿性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并没有固定的法定标准,参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退休规划,灵活决定每月或每年的缴费金额。

伤残与遗属保障是塞尔维亚养老保险的延伸。参保人若因病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符合规定,可申请伤残养老金;若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无最低缴费年限要求。此外,参保人死亡后,符合条件的遗属,可按规定领取遗属养老金,标准根据被保险人原养老金水平及遗属构成核定。

医疗保险:引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制度

塞尔维亚实施强制性公共医疗保险与自愿性私人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9%。

公共医疗保险由塞尔维亚国家健康保险基金管理,覆盖正式雇员、自雇者、退休人员及登记失业者。儿童、孕产妇、低收入群体等特殊群体由财政代缴保费。在筹资机制上,公共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相同(介于平均工资的35%—500%区间),总费率为10.3%,由雇主与雇员各承担5.15%。参保人及其符合条件的家属可在公立或签约医疗机构接受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预防保健、门诊、专科服务、手术治疗、住院护理、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必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此外,还提供两项现金福利:疾病津贴和生育津贴。

在病假前30天,疾病津贴由雇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65%,超出部分由塞尔维亚国家健康保险基金支付。若属工伤、职业病或捐献器官引起,赔付比例提高至100%。最长领取时间为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2个月,期满未康复者可以选择启动伤残鉴定程序,以评估是否可以申请转为伤残养老金。

生育津贴由塞尔维亚国家健康保险基金支付,保障产妇或婴儿主要照护人在休假期间的收入。津贴依据产前18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发放标准不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最高不超过全国平均工资3倍。一胎和二胎可享1年产假(自预产期前28日起计算),三胎及以上产假可达2年。

自愿性私人医疗保险是公共医疗保险的补充。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塞尔维亚雇主签订自愿性私人医疗保险协议,并为员工参保缴费。塞尔维亚国家银行发布的塞尔维亚保险业季度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2022年,塞尔维亚自愿性私人医疗保险的合同数量从4.9万份增加到超7.8万份,平均每份合同参保人数在185到483人之间,参保人数从147万增长到近300万。

2014年,塞尔维亚开始在初级医疗(PHC)中引入混合预付制。2019年,塞尔维亚在医院层面推广“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制度,将住院病人按照诊断类别、治疗程序、年龄、并发症等因素分组,并为每一组设定固定的付费标准,代替传统的按项目计费方式。“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制度自2019年起试点,逐步扩展至全国公立医院体系。

“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制度的引入,促使医院优化资源配置、减少不必要的检查与住院时间,使患者平均住院日减少了30%,高效的“当日住院”服务增加了2.2倍。同时,增强了医保支付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塞尔维亚国家健康保险基金的调查显示,“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制度实施后,塞尔维亚人均住院费用增速显著放缓。目前,塞尔维亚正在进一步完善“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制度编码和质量监测系统,保障医疗质量的同时,实现成本控制。

失业保险:从“被动保障”向“积极促进就业”转变

2009年,塞尔维亚修订《就业与失业保险法》,形成现行制度。由塞尔维亚国家就业服务局统筹管理失业保险,以期发挥“保障生活+促进就业”的作用。

失业保险制度覆盖所有雇员及自雇人员,费率为1.5%,雇主与雇员各负担0.75%,参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与养老、医疗保险一致。参保人在失业前18个月内至少缴费12个月(间断不超过30天),并于失业30日内在塞尔维亚国家就业服务局登记并提交申请,可以按照标准领取失业救济金,并继续享有医疗、养老、伤残保险权益。救济金额通常为失业前某一阶段平均工资的50%。领取期限视缴费年限分段确定:缴费满1年—5年可领最长3个月,6年—15年可领6个月,16年—25年可领9个月,超过25年则可领取12个月。年龄接近退休(法定退休年龄前两年内)的失业者属于特殊群体,可领取更长时间,最长可达24个月。

此外,为鼓励自主创业,申请人可将未领部分失业金一次性提取作为创业启动资金。在领取期间,失业者须定期联系塞尔维亚国家就业服务局,接受职业介绍、培训等再就业服务。塞尔维亚还通过提供就业补贴、公益性岗位等积极政策支持失业人员重返劳动力市场。

(中国税务报社何振华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常德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