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8月15日,联合国《国际税收合作框架公约》第二届会议在纽约总部召开。会议围绕跨境服务征税和税收争端预防与解决两大关键议题,展开深入磋商,旨在完善全球国际税收合作规则体系。
据了解,会议明确了议定书一(跨境服务征税)与议定书二(税收争端预防与解决)的核心内容。前者重点讨论联结规则替代、税基计算方式、服务类型差异化规则及适用税种等议题;后者则聚焦强制仲裁争议、与现有框架的衔接及解决效率提升等。目前,与会各方对“显著经济存在”的具体认定标准、净额与总额征税选择、强制仲裁引入与否等关键争议尚未达成共识。
重构跨境服务征税规则
联合国《国际税收合作框架公约》第二届会议正式确立跨境服务征税为议定书一的核心议题,旨在应对数字经济对传统税收规则的挑战。随着云计算、在线平台等跨境服务规模扩大,基于物理实体存在的征税规则已无法匹配远程服务的价值创造模式,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存在显著缺陷: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主导的“双支柱”方案仅覆盖超大型跨国企业,且执行程序复杂,难以满足各国对公平征税权的需求。
议定书一提出以“显著经济存在”作为新联结规则,并设定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或活跃用户不少于50万的双重量化门槛作为“显著经济存在”的认定标准。针对数字广告、云计算、在线教育等不同行业特性,分别设置1.5、1.2、0.8的调节系数,以更精准地反映其价值创造水平。该标准采用双轨制设计:制造业等传统领域保留“实体存在”规则,数字服务则全面适用新标准。
在征税方式上,议定书一考虑采用混合模式:常规跨境服务按净利润征收税款,特许权使用费等低风险支付则采用预扣税机制。巴西提出的分层税率方案成为关键折中路径,即对大型跨国企业适用更高税率,对本土中小企业实施优惠税率。法国曾于2019年推行数字服务税实践支持总额征税,但企业界警告此举将加重低利润服务成本,并最终会转嫁给消费者。
议定书一拟通过负面清单明确排除军事、政府服务等特殊领域,重点覆盖三类服务:全自动化数字服务(如应用程序接口和云存储)、需人工介入的传统服务(如咨询设计),以及非同质化代币交易、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等新兴服务。非洲国家集团强调必须减少豁免条款以防止规则漏洞,非政府组织“税收正义联盟”则指出元宇宙虚拟资产交易尚未被明确纳入征税范围。针对跨国集团内部服务定价,发展中国家主张按市场国贡献分配利润,反对经合组织提出的固定利润率简化方案。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规则适用性上存在根本分歧。欧盟支持“显著经济存在”标准,但要求设定固定阈值以确保法律确定性;非洲国家集团则主张根据各国经济规模设定动态阈值,呼吁以统一多边规则取代全球3000余项双边税收协定。在执行层面也面临严峻挑战:最不发达国家税收征管数字化率不足30%,跨境交易数据采集系统覆盖率低于40%。民间组织警告强制披露和联合审计制度可能使中小企业合规成本增加15%—20%。欧盟提议设立多边能力建设基金,目前具体方案仍在讨论中。
联合国税改方案如何与经合组织全球最低企业税税率协调同样面临挑战。德国和荷兰等欧盟国家指出全球最低税规则存在简化空间。许多发展中国家则关注联合国框架能否提供更有利于自身的方案,指出经合组织方案未能充分照顾其利益。美方部分议员对此持谨慎态度,甚至提出对征收全球最低税的国家进行反制,为全球协调蒙上了阴影。
构建争端预防与解决机制
议定书二将“争端预防与解决”确定为相互磋商的核心议题,这一决定具有深远的法律和实践意义。据统计,2024年全球新增重大国际税收争议案件超过1200起,涉及金额高达数千亿美元,案件平均处理周期长达34个月,积压案件超过8500件。以经合组织相互协商程序(MAP)为主导的争端解决机制已明显无法满足现实需求,改革迫在眉睫。
是否引入强制仲裁机制是会议讨论的焦点议题之一。实务中,缔约双方通过双边谈判协商是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主要方式。然而,存在缔约双方税务主管当局经多轮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这会带来双重征税风险。为此,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增列了强制性仲裁条款,规定经两年协商未达成一致时,相关人可书面启动强制仲裁程序。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则将强制仲裁列为可选款项。
在争端预防方面,会议重点讨论了如何优化现有机制,特别是与经合组织相互协商程序的衔接问题。当前,相互协商程序存在案件积压严重、处理周期长等突出问题。有专家建议引入“预防性协商”机制,要求跨国企业在进行重大跨境交易前,与相关辖区税务当局进行沟通,从源头上减少争议发生。
针对争端解决效率问题,会议探讨了建立“快速处理流程”的可能性。该提议特别受到中小经济体的欢迎,因为这些国家往往缺乏处理复杂国际税收争议的专业资源。快速程序可设置明确的时间节点,如一般案件在12个月内必须完成裁决,特殊复杂案件不超过18个月,这将显著提高争端解决的时效性。此外,专家还提出,通过引入专业调解员制度、建立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制定标准化操作流程等措施,可在不触及主权敏感性的前提下,显著提升现有机制的效率。实践表明,优化后的相互协商程序可将案件平均处理时间缩短30%—40%。
诸多分歧尚待化解
针对议定书“重构跨境服务征税规则”议题,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还存在四大核心分歧:
“显著经济存在”如何认定。非洲国家集团、拉丁美洲和亚洲国家强烈主张扩大“显著经济存在”概念的适用范围,要求为数字企业的市场国创造更多征税权,并建议采用收入、用户数量、数字化服务范围等量化指标来认定。日本等发达国家更倾向于维护经合组织主导的“双支柱”方案。
居民国与来源国的征税权分配。现行国际税收体系被批评为过度偏向居民国(通常指发达国家),限制了来源国(通常指发展中国家)的征税权。发展中国家要求扩大来源国对数字企业利润的征税权,主张根据数字化程度调整规则。发达国家则强调维持现有居民国征税权框架,认为过度扩大来源国征税权可能导致双重征税和规则冲突。
对单边措施与多边框架的协调。法国、尼日利亚和哥伦比亚等国家已自行实施数字服务税或类似措施。如何协调这些单边措施与正在谈判的多边框架(如联合国框架公约及其议定书),是会议面临的重要挑战。
是否扩大信息交换范围。在税收信息自动交换机制方面,欧盟成员国主张扩大信息交换范围,将数字经济交易和加密资产纳入自动交换体系。发展中国家则强调信息接收和处理能力不足,要求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
同时,各国在净额与总额征税方式选择上亦存在分歧。发展中国家普遍倾向于源泉扣缴和预扣税等总额征税方式,因其征管相对简单,能有效保障来源地征税权。发达国家则主张采用净额征税(允许扣除成本费用),认为其更能准确反映企业真实盈利水平,避免过度征税和双重征税。
本次会议中,以“税收正义联盟”为代表的民间组织和工会强烈反对引入强制仲裁,认为这可能损害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主权。他们主张建立更具包容性的争端解决机制,确保各国政府、企业和民间社会都能平等参与。此观点得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他们倾向于建立更灵活、更尊重国家主权的争端预防与解决机制。相比之下,部分发达国家对强制仲裁持开放态度,认为这有助于提高争端解决效率。这种分歧反映了国际税收治理中效率与公平的深层次矛盾。
对于未来框架公约核心机构(如缔约方大会和秘书处)的职能和权力分配,目前各国代表尚未进行实质性辩论,许多关键问题仍不明确。例如,缔约方大会是仅批准技术建议,还是有权制定具有约束力的全球税收标准?秘书处是纯行政机构,还是应被赋予分析、技术援助和合规监测职能?这些制度设计的细节将直接决定公约是成为一个有活力、能够推动实质性政策的机构,还是仅仅停留为一个象征性的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