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推动境外收入合规纳税

2025年08月27日 版次:08        作者:汪道平

据媒体报道,最近几个月,各地公布了一系列对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的纳税人开展风险应对的案例,部分个人也接到了税务部门的电话和短信,要求对取得的境外收入进行自查并申报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纳税。

税务部门发出的境外收入风险提醒是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信息交换背景下展开的。我国2015年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后,2018年完成首次对外信息交换。截至2023年4月,已有119个国家和地区签署实施CRS的多边协议。其中,我国的交换伙伴有106个。

对于已经收到税务部门风险提示、约谈的纳税人,笔者建议,在专业顾问或税务律师的协助下,梳理账户数据资料和准备自查申报材料,仔细分析自身交易资料,比如部分纳税人进行炒股或期货等复杂金融产品交易,交易频次高,交易方式极其复杂,不同产品的盈亏计算也有较大差异,显示的盈利数据可能还包括未实现的,可以运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中关于不同所得计算、抵免、纳税期间、外汇结算时间、纳税地点等要素的特殊规定,选择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境外收入自查中关注较多的是境外炒股所得或股息所得是否征税的问题。笔者认为,一般而言,没有明确规定减免的都属于征税范围,比如炒美股或港股实现的盈利就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需要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至2027年12月31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一个受关注的问题是炒股收入能否按年度计算盈亏或者跨年度计算盈亏,笔者认为,这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举个例子,李先生在2022年度境外炒股交易中卖出10笔,其中前4笔交易盈利700万元,后6笔交易亏损500万元,如果盈亏不能互相抵扣或者年度内盈亏只能按先后顺序抵扣,则需确认应纳税所得额700万元,如可以按年度综合抵扣则只需确认所得200万元。

(作者系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