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项目是否为研发活动,咋判断?

河北税务部门、科技部门联合推出研发项目事前鉴定服务
2025年08月29日 版次:05        作者:李萃 王英 王潇 马潇

试点地区企业、整车制造企业以及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如果对其研发项目性质存在疑问,可以自主申请事前鉴定服务。有需求的企业可以登录“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上传资料。经专家鉴定后,由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7.65亿元

自研发项目事前鉴定服务2023年底试点以来,河北省已完成149户企业378个研发项目的事前鉴定,涉及研发资金7.65亿元。

研发项目事前鉴定服务,是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河北省科技厅推出的一项鉴定服务。企业在享受优惠前自愿提出研发项目鉴定需求,由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鉴定的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作出结论,对项目费用归集是否合理进行初步判断,帮助企业明确研发项目实质,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合理归集研发费用。

前不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科技厅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将研发项目事前鉴定服务试点区域由原来的8个县(市、区)扩大到25个县(市、区),并在原有7家整车制造业企业基础上,新增13家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自2023年底试点研发项目事前鉴定服务以来,河北省已完成149户企业378个研发项目的事前鉴定,涉及研发资金7.65亿元。

■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事前鉴定?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是一家专注于整车制造的创新型企业,拥有集冲压、焊装、涂装、总装四大工艺于一体的生产线。2025年,长安汽车开展了2个新项目,涉及研发投入7300多万元。相关项目是否属于研发活动、相关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是企业财税团队关注的重要问题。不过,随着新技术的研发、新业务的出现,长安汽车财务团队发现,自行判定部分项目是否具有研发属性存在难度,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在业务发生前帮助其提前“把脉”,避免事后发现问题,引发税务风险。

实务中,像长安汽车这样对研发项目判断存在疑问的企业不在少数。为帮助企业合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科技厅共同探索研发项目事前鉴定服务。2023年12月,河北省税务局联合科技厅率先在石家庄市鹿泉区、承德市高新区等地开展事前鉴定试点工作。2025年6月,两部门再度联合下发通知,确定将试点范围扩大到25个县(市、区),并增加了整车制造业企业和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也就是说,试点地区企业、整车制造企业以及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如果对其研发项目性质存在疑问,可以自主申请事前鉴定服务。鉴定服务采取线上办理的方式,有需求的企业可以登录“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上传需要鉴定的研发项目资料及研发费用辅助账,两部门会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项目鉴定,并由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过服务平台反馈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完成鉴定。

上传资料主要包括自主申报书、企业简介、研发管理制度、研发人员名单等基础资料,立项决议文件、项目任务书或计划书、项目创新点说明、项目验收或阶段性报告等项目材料,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等费用归集资料。其中,费用归集资料属于企业选择性提供的资料,专家在鉴定时,对没有此项资料的,仅对研发项目是否符合创新性要求进行评审;对有此项资料的,财务专家将对费用归集一并提供专业意见。

对于没有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虽然暂时无法取得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但是可以通过“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获得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作为参考。据了解,为了满足更多企业的需求,河北省科技厅选取了25家专业服务机构入驻“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采用“政府买单”的方式为相关企业提供“线上+线下”的专业指导。没有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也可以在“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注册,上传企业研发项目管理和财务核算的相关研发费用,平台可以辅助企业归集研发费用,并自动生成研发费用辅助账和纳税申报表。同时,专业机构将根据企业资料提出意见,出具研发项目评估报告,供企业参考。

■ 专家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鉴定?

企业上传资料后,评审专家会从哪些角度判断企业开展的活动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进一步明确了研发活动判断的3个要点——有明确创新目标、有系统组织形式、研发结果不确定。评审专家的事前鉴定,主要围绕这三方面展开。

以河北硅谷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谷肥业)申报的“有机硅功能肥治理盐碱土壤技术”为例,该项目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引入有机硅新材料自主研发有机硅功能肥,有效改善盐碱土壤结构、降低盐分和pH值,实现土地增产增收;建立有机硅功能肥治理盐碱土壤机理,为有机硅功能肥在全国大面积应用推广提供理论支撑;研发溶剂萃取技术,填补国内外有机硅定量检测空白。

对于是否有明确创新目标的问题,评审专家分析,研发活动一般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如获得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标准等。对此,可以通过一些问题予以明确——该活动是否要探索以前未发现的现象、结构或关系?是否在一定范围内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研发成果是否不可预期?基于硅谷肥业对这些问题的解答,评审专家认为该公司申报的项目满足有明确创新目标的要求。具体来看,该项目研发出的治理盐碱土壤的新产品,解决了盐碱地治理土壤结构、盐碱高和肥力低的难题,建立的有机硅功能肥抗碱降盐机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研发的有机硅定量检测方法,属国内外首创,还成功申请了专利,属于“在一定范围内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

对于是否有系统组织形式的问题,评审专家查看了硅谷肥业提供的研发立项决议文件、绩效目标任务书、研发团队名单及管理制度、研发支出辅助账、项目验收报告等资料,认为硅谷肥业为实现创新目标提供了必要的组织形式和投入,满足“有系统组织形式”的要求。

对于研发结果是否不确定的问题,评审专家查阅硅谷肥业提供的实验记录等佐证材料发现,企业研发过程中在邯郸、唐山、秦皇岛等地设置了5个实验点和1万多亩示范区,进行了反复的实验和改良,才达到预期创新目标。也就是说,该项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必须经过反复不断地试验、测试才能取得成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失败的可能,满足研发结果不确定的要求。

最终,评审专家给出鉴定意见,该项目属于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

■ 哪些项目不符合研发要求?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7类活动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具体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河北省税务局统计数据显示,自试点研发项目事前鉴定服务以来,有36个项目被鉴定为不符合要求。评审专家表示,从鉴定情况来看,部分企业对研发活动的理解仍然存在误区,主要表现为把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视作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

举例来说,A企业是一家从事炼焦、煤炭及制品销售的焦化企业,开展了一项“关于捣固焦炉四大车现场无人化操作”的研发项目。该项目的关键技术包括焦炉车辆自动对位、焦炉车辆无线通信、焦炉四大车实现全自动无人干预、干熄焦挂钩识别等。评审专家进行研发项目鉴定时发现,焦炉机械四大车全自动运行技术在国内早已成熟并开展了大批量应用。同时,A企业专门从外部聘请了精通此项技术的研发人员参与该项目。因此,评审专家得出结论:该项目本质上只是将现有成熟技术直接应用于自身生产场景,缺乏在技术层面的创新性突破与探索性研究,属于“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不满足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条件。

B企业出现的问题,是将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视作研发活动。B企业是一家玻璃生产企业,开展了定制颜色玻璃镀膜的项目,希望增加玻璃颜色种类吸引更多客户。评审专家查阅企业上传资料发现,该项目只是通过改变镀膜材料颜色和工艺参数,使玻璃表面呈现出特定颜色,增加产品的种类与美观程度,但玻璃的强度、透光率、隔热性、隔音性等关键性能指标,与企业原有的普通玻璃产品相比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整个项目过程中,B企业没有将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应用于生产过程,也没有形成新的生产方法或产品特性,更未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或工艺,属于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C企业是一家从事水利信息化系统研发的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与行业经验。2024年,C企业为当地水利部门成功开发并交付了一套“智能水利监测系统”,并于当年投入使用。近期,企业又对该系统进行了维护升级,主要是对硬件设备如传感器、数据采集器等进行检查与维修,更换了一些因老化损坏的零部件;对软件系统进行漏洞扫描,修复了部分代码错误;对数据库进行了简单的索引优化,调整了部分查询语句,还就用户习惯对系统界面进行了一些微调。该企业财务人员将上述工作产生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并计划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评审专家表示,无论是硬件设备的维修更换,还是软件系统的漏洞修复与常规性能优化,均是基于现有技术进行的操作。在整个改造过程中,C企业没有引入新的技术理念、算法或技术方案,未在技术层面实现任何突破。同时,为已经交付的系统进行运维,本质上就是为顾客提供技术支持以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属于“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C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武安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