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国家设立草原植被恢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规定,草原植被恢复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2022年12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将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政策依据
(一)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二)主要文件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
3.《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三、征收范围
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四、征收方式
按征用或使用草原的面积征收。
五、征收标准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六、预算管理
草原植被恢复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第103类04款45项07目级科目“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