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县委大院》生动展现了基层干部在推动县域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一系列难题及解决过程,其中拆迁工作是剧情推进的关键线索之一。在光明县拆迁项目推进过程中,被拆迁户虚报收入以争取更高补偿款的情节,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老樊一家为多获得补偿款夸大经营收入的桥段,给虚报收入的被拆迁户提了个醒:日常纳税申报情况,会暴露其真实的经营收入。
虚报收入面临严重法律后果
《县委大院》剧情中,老樊一家经营着榨油作坊,因为拆迁赔偿款不合心意,不愿意搬迁。光明县县委书记吕青山和县长梅晓歌等6人来到老樊家的榨油作坊了解情况。老樊夫妻是经营榨油作坊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依赖榨油作坊的生意,他们声称自家榨油作坊生意火爆,每日客流量众多,并拿出5个账本,证明榨油作坊年均收入达百万元,要求提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梅晓歌查看了老樊夫妻提供的账本及进货单据,发现单据中显示的进货量远超正常经营所需,且近5年来原材料花生的进价没有波动,油价也非常稳定,数据存在异常。光明县县委副书记艾鲜枝联系税务局,核实了榨油坊5年的税务情况,发现这和老樊夫妻提供的利润数据有很大出入。艾鲜枝告诉老樊妻子,榨油作坊近5年的年利润为105万元—130万元不等,这与老樊夫妻实际申报的收入相差较大,不仅需要补缴税款,而且需要缴纳滞纳金。老樊妻子听到这,承认榨油作坊实际利润没有百万元,最终同意拆迁。
剧中,老樊夫妻通过虚构交易流水,妄图以此证明榨油作坊的高收益,从而提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现实生活中,被拆迁户若虚报收入被税务部门发现,不仅可能面临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虚报收入行为还涉及民事欺诈。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若被拆迁户提供虚假信息,拆迁补偿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被拆迁户可能面临退还已获取补偿款、承担违约责任等法律后果。
非经营性补偿可免征个税
剧中,老樊夫妻拆迁导致其经营活动中断,政府对此给予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被拆迁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但“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性补偿。据此,老樊夫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取得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等,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中的经营性补偿部分,应属于经营所得。老樊夫妻应当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补偿款扣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老樊夫妻若能证明补偿款中包含设备搬迁、员工安置等合规支出,可在计算经营所得时依法扣除。所以,个体工商户在获取停产停业补偿款时,要准确核算与经营相关的成本和支出,如实申报纳税,避免因税务问题带来法律风险。
被拆迁人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作为被拆迁人,在税务方面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拆迁过程中,老樊夫妻可能涉及临时安置补偿。该补偿主要是补偿被拆迁人因搬家产生的费用,包括搬运家具、家电等物品的费用,以及在过渡期间为被拆迁人提供的租房费用补贴。根据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款,属于拆迁补偿款范畴,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老樊夫妻还可能涉及房屋装修装饰补偿。如果老樊夫妻获得的装修补偿款超过原装修成本及合理费用,对于超过部分,老樊夫妻须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于涉及拆迁补偿的税务问题,被拆迁人如果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或对补偿款性质判断错误导致错误适用税收政策,都可能引发税务风险。笔者提醒,被拆迁人须注意保持原始经营凭证的完整性,建立真实、准确的账簿记录,为税务申报提供可靠依据。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被拆迁人须明确各项补偿款的性质和明细,并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必要时可咨询专业税务人士,确保拆迁补偿收入申报准确,避免因税务问题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江夏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