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2025年09月12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供稿

一、基本情况

(一)基本定义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是指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免税商品经营业务,设立在机场、港口、车站和陆路边境口岸和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店,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征收的一项政府非税收入。免税商品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二)历史沿革

2004年11月,财政部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财企〔2004〕241号),规定对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1%,向国家上缴特许经营费,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补充明确征缴相关规定。

2011年12月,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429号),规定国家对离岛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政策。离岛免税店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4%,向国家上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2018年12月,按照《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明确了申报缴费等具体征管事项。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

3.《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429号);

4.《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三、征缴政策

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免税商品经营业务,设立在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和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店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是指对乘飞机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次、限值、限量和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

缴费主体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免税店、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以及其他经营免税商品或代理销售免税商品的企业。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企业应于年度终了的5个月内,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清算当年应交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并上缴中央国库。在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通过《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完成缴费。

四、预算管理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中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