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经历对于我们来说相当于上了一堂生动的税法课,看来平时还是要多与税务部门沟通,加强税法学习。”近日,湖北省竹山县文化管理站会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前不久,竹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该县文化管理站开展常规财经纪律规定执行情况检查,在翻阅文化管理站的记账凭证时,发现存在“缴纳的保险和车船税资金未明确列出,资金使用不规范”问题,要求文化管理站说明情况。
文化管理站对此感到很意外:“根据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我们单位收到县保险公司开具的车船税发票后,都按规定记账,财政资金按规定使用,问题出在哪里?”文化管理站会计“一头雾水”,不知道怎么回复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赶忙联系代开发票单位县保险公司。县保险公司立即查看有关开票情况,确定所开具的车船税发票符合规定,税种、税率、金额等信息都清晰完整,文化管理站应该可以入账。为找到问题所在,县保险公司财务人员向国家税务总局竹山县税务局寻求帮助。
了解有关情况后,税务人员告诉保险公司财务人员,问题出在发票备注信息欠缺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保险公司财务人员恍然大悟,赶紧纠正开票错误,同时向县文化管理站作出说明。很快,县文化管理站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答复,其说明得到认可。
据悉,竹山县税务局近年来不断加强与地方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交流,通过多种形式介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改革情况,畅通数据交换共享机制,争取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对促进税法遵从的支持,收到良好效果。据统计,今年以来,该局已与地方纪检监察部门交换数据530余条,使有关涉税问题及时得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