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投资于人”税收政策体系

2025年09月17日 版次:05        作者:白彦锋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强化宏观政策民生导向,推动更多资金资源“投资于人”。早在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提出,加大“投资于人”的力度。2023年,第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把“投资于物”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起来。2025年中央再次明确要“投资于人”,这既是宏观政策的创新,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

之所以强调“投资于人”,一方面从理论上看,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又与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密切相关,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从这种意义上讲,“投资于物”本质上是为“投资于人”服务的。

另一方面从实践来看,经济发展初期阶段往往更加侧重“物”的积累,随着我国国内生产总值长期稳居世界第二,人均生产总值持续增加,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如果仅是单纯注重“物”的积累,可能导致产能过剩、“内卷式”竞争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这种背景下,将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投资于人”,以及在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之间保持平衡就显得尤为重要,甚至具备紧迫性。

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具有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投资于人”的税收政策体系。

在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方面,随着人口老龄化、少子化趋势加深,保持人口与经济之间总体协调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人口高质量发展和人民高品质生活的前提。为此,近年来出台了多项育儿补贴政策,通过提高国家育儿成本分担比例,提升人口生育意愿。与之相配套,近期财税部门明确,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释放了积极的政策信号,即国家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形成支持生育的合力。

在提升人力资本质量方面,比如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鼓励纳税人持续学习和提升自身能力。再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规定,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而且超额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从税收角度鼓励企业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要求,练好“投资于人”的内功。

在助力构建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方面,我国近年来推出了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其中在缴费和投资时不征税,只在领取时按照低税率征收的课税模式,具有“耐心资本”的特征。这降低了纳税人当期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引导和鼓励居民积极参与。与之类似的,为减轻个人和家庭因医疗费用产生的经济负担,国家推出了税优型健康险政策,保费可以抵扣个税。

在引导人们形成良好生活习惯方面,我国现行税制已有一些矫正性的抑制措施,这突出体现在消费税中。比如,对于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烟、酒等消费品,我国实行从量从价相结合的复合消费税,以实现“寓禁于征”“以税控烟”的政策目的。

面向“十五五”时期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别是在人工智能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进一步统筹好“投资于物”与“投资于人”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投资于人”的税收政策体系,需与时俱进。

例如,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建议结合“上医治未病”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研究逐步将含糖饮料、高油食品等容易对健康有负面影响的商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寓禁于征,引导人们形成健康饮食习惯,同时为医疗、养老等财政支出筹集资金,收获多重红利;又如,考虑到企业是创新主体,可借鉴德国、法国等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通过为建设大学生实习实践基地、接收大学生实习实训等的企业提供所得税优惠,促进改善当前校企合作中一定程度存在的“校热企冷”等状况,推动将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深度嵌套机制落到实处,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当前税收优惠的内容比较多,对此应进行进一步清理规范,建议下一步按照税式支出管理的要求,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设置总额上限和日落条款等退出机制,不断提高相关政策的科学管理效能。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