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设立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2010年,《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明确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最低价标准、征收缴库及免缴等内容。2018年,《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进行调整。2021年,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全面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政策依据
(一)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二)主要文件
1.《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
2.《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3.《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三、征收标准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价限制制度。根据无居民海岛的等别、用岛类型和方式、离岸距离等因素,适当考虑生态补偿因素,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出让最低标准见下表。
最低价计算公式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出让年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标准”。
无居民海岛出让前,应确定无居民海岛等别、用岛类型和用岛方式,核算出让最低价,在此基础上对无居民海岛上的珍稀濒危物种、淡水、沙滩等资源价值进行评估,一并形成出让价。出让价作为申请审批出让和市场化出让底价的参考依据,不得低于最低价。
四、计征方式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批准的使用年限实行一次性计征。
应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超过1亿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用岛的海洋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在3年时间内分次缴纳。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首次缴纳额度不得低于总额度的50%。
五、预算管理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中央地方分成。其中20%缴入中央国库,80%缴入地方国库。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3类中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08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