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发挥税务公职律师的作用

2025年09月24日 版次:08        作者:刘传刚

不久前,司法部官网发布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法及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是指在行政复议机构中专职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行政复议员”。这条规定的增加,使得税务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成为一个颇受关注的话题。

目前,大部分税务机关在诉讼阶段都是聘用社会律师,同时,税务系统内部公职律师制度历经20多年的培育发展,法律专业人才队伍逐渐成长壮大。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参与诉讼工作有哪些现实困难?推动内部税务律师承担诉讼工作需要完善哪些制度?

公职律师制度始于2002年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02〕80号)。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和《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对税务公职律师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其职能为“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执法风险”。各地税务公职律师从数量到质量都有了一定的发展,税务公职律师在重大法制审查、涉税争议化解、行政处罚审核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税务公职律师参与诉讼面临的困难,一是缺乏关于税务公职律师参与诉讼的详细配套措施、激励措施,二是大部分税务公职律师出庭应诉能力需要提升。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要求“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为所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这直接反映了目前税务公职律师的工作现状: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兼职完成法律业务。在实践中,对于合同审查、重大案件审理、参与各类税务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等与税收工作密切相关的非诉讼法律工作,公职律师可以通过自学法律知识加上适当的业务培训,进行应对。而出庭应诉的要求更高,除了要对税收业务了然于胸,还需要大量的应诉技巧,应诉技巧的形成需要累积经验,提高应诉能力最好的方式是实践,而公职律师普遍缺乏实操机会;再加上法院每年的司法解释数量并不亚于新出台的税收文件,要在庭审中少出错误,掌握相关最新规定是最基础的一步,应诉能力的提高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

税务公职律师是需要本人主动申请并经过相应选拔才能获得的资格,有些单位还会通过不定期考试等方式进行末位淘汰,以保持公职律师队伍的业务能力水平。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相关法律的出台或修订,纳税人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的大背景下,笔者认为,随着诉讼案件的增多,应推动税务系统的公职律师队伍挑起参与法律诉讼的大梁,为他们提供制度和业务上的支持。

建议进一步细化《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中对公职律师的激励条款。与此同时,全方位提升公职律师的诉讼能力。

一是通过各种方式对公职律师进行培训。前期各地都有不同的举措提高公职律师的法律素养,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有的税务局专门设置了模拟法庭教室,通过真实涉税争议模拟庭审,训练公职律师的庭审反应能力;有的税务局定期组织公职律师撰写案例分析,选拔部分公职律师担当税务局的法律顾问,对法律问题给出律师意见,邀请行政庭法官举办讲座等。各地都有自己的特色培训方式,在继续探索各种富有成效的培训方式的同时,可以进一步强化庭审技巧、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诉讼程序性知识的学习培训,为公职律师参与诉讼做好理论上的储备。

二是给公职律师创造“实战”的机会。对于公职律师人数较少的或者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聘用社会律师时,配上本单位一名公职律师全程参与诉讼活动。公职律师实际参与庭审,诉讼能力会得到提高,逐步过渡到公职律师独立办案。积极鼓励公职律师参与各地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检察院听证员工作以及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这些工作会锻炼公职律师的法律应诉能力。有条件的税务局可以固定本单位的律师应诉团队,对本单位的复议、诉讼案件集体研判;对于个别没有公职律师的县区局,可以通过上级机关公职律师办公室统一调度。

三是建立对公职律师败诉案件的容错机制。对于公职律师首次因过失造成案件败诉,应该从制度层面给予公职律师尽职免责的保障,免除公职律师的后顾之忧,激发公职律师主动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勇于在失败中积累经验直到独当一面。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法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