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是为执行增值税法的规定而制定的相关事项。因此,笔者认为,条例首先应当对增值税法不够明确的事项进行补充说明;其次,尽量保持现行增值税政策的平移,立法前后不宜有剧烈变化,以保证顺利实施;最后,要对条例的作用有准确的认知,条例不宜过于复杂和庞大,它不可能把所有增值税政策一网打尽,过于专业的出口退税办法、过于庞杂的税目解释、尚未稳定还在不断改革中的新政策、特例政策等,都应授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政策,但对一些常用专业词语的定义,建议尽可能在条例中予以明确。
建议明确“境内”的定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曾经定义“境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后来这条被废止了。由于《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5号)发布之后,不仅关境之内,连境内关外也可能存在增值税纳税人,因此,“境内”的定义须从“关境以内”扩展到“境内关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试点纳税人”。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增值税法不在附件三列举之中,因此增值税法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同理,澳门也不实施增值税法。所以,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境内”定义,建议注明“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建议明确“不经常发生”的定义。例如每个月不超过4次,或者1年累计不超过10次,或者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给出明确列举。
笔者认为,一般纳税人登记办法比较复杂,不必在条例中详细规定,可授权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政策,也不宜硬性规定“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核算水平低下,超标之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需要时间招聘合格的财务人员完成这个核算,因此,现有一般纳税人登记办法规定“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笔者建议继续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登记当月或次月开始一般计税。
建议明确“报关出口日期”“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的定义。普通会计和税务干部对此都不熟悉,海关定义“出口日期”为“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为明确政策口径,笔者建议增加一款“报关出口日期、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为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新昌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