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研、辅、督:

用“四步工作法”防范企业错享优惠

2025年09月26日 版次:04        作者:晋望远 樊川 陈方园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对全市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进行了抽查,发现A公司存在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错误的情况。

A公司是忻州市一家利用煤矸石发电的企业,该企业2024年将购置的不属于环境保护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专用设备,在当年汇算清缴时错误享受了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政策。发现问题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迅速组建专业团队,对A公司开展跟进式辅导,纠正了企业对政策理解的偏差,引导企业更正纳税申报表,并补缴企业所得税400余万元。

忻州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王波冰介绍,近年来,忻州市税务局积极构建“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三元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既管税又管费的数据优势,推出了“332”工作法,即建立3个责任落实机制,抓实“政策宣传、政策辅导、优化服务”3件实事,坚持促进企业享受优惠和纠正企业错享优惠两手抓,取得了良好成效,并入选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拓展深化“332”工作法、精准落实“促进优惠享受和纠正优惠错享”的要求,今年以来,忻州市税务局聚焦税费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梳、研、辅、督”四步工作法,通过政策梳理锁对象、协同研判定风险、辅导申报解难题、督促引导促规范,精准识别和有效评估税费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税收风险;进而加强专项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管理,在确保经营主体应享尽享税费优惠政策的同时,从源头上化解纳税人假享错享税费优惠政策的风险。

忻州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负责人李国红介绍,“梳”即梳理享受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企业的经营情况,提取享受优惠数据,摸排涉税风险点;“研”即通过案头分析、实地调研和查看相关资料等方式,对照政策规定,确定错享优惠政策风险;“辅”即利用全市征纳互动运营中心,辅导纳税人准确更正申报,解决纳税人申报难题;“督”即印发工作操作指引,加强督促指导,推动主管税务机关规范操作,提升政策适用管理能力,防范涉税风险。

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8〕48号文件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忻州市税务局通过数据分析发现,一些企业错误理解、适用上述税收优惠,存在明显税务风险。主要表现为三类共性问题:一是购置不属于安全生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专用设备,却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专用设备税额抵免的优惠政策;二是专用设备未在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年度享受税额抵免,而是选择性地在其盈利年度进行抵免;三是购置专用设备后并使用,超过5年抵免期限后仍进行抵免。这些情形均存在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以忻州市境内B公司为例,该企业成立于2016年,为该市利用低热值煤发电的火力发电企业。2016年—2017年因生产经营需要,B公司陆续购进了几批节能节水专用设备,设备投资额约5.5亿元,设备已全部投入使用。根据政策规定,该企业可以在购进并投入使用设备之日起5年内,按设备投资额的10%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该企业2016年—2019年因处于基建期,一直未实现收入,2020年才实现盈利,当年就抵免了企业所得税。2023年,该企业认为专用设备从2020年盈利了才实际发生抵免,以仍处于抵免期为由,违规抵免节能节水设备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务大数据发现这一问题后,随即组织团队开展政策宣讲、入户辅导等,最终下达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决定。

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忻州市税务局已累计为28户纳税人推送《风险预警提示单》,有效避免纳税人因错误执行优惠政策引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