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国家建立核事故应急准备金制度,保障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所需经费。核应急准备资金分为场内核应急准备资金、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所需的核应急准备资金。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主要是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中,由核电企业按规定承担上缴的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
1993年8月,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的危害,国务院制定《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4号),并于2011年1月进行修订,明确场内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承担,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2007年9月,财政部、国防科工委联合印发《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管理规定》(财防〔2007〕181号),明确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的征收标准、缴纳方式等。
2018年12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的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政策依据
(一)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二)主要文件
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4号);
2.《财政部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防〔2007〕181号);
3.《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三、征收标准
核电企业承担上缴的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在基建期和运行期分别按以下标准缴纳:
(一)基建期按设计额定容量每千瓦5元人民币的标准缴纳。
(二)运行期按年度上网销售电量每千瓦时0.2厘人民币的标准缴纳。
四、预算管理
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第103类02款12项“场外核应急准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