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是企业集团化运营中的重要税务管理方式。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需要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并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分摊到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再由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申报缴纳。
在实践中,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涉及分配税款、报送数据等涉税事项,是日常税务管理的难点之一。对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而言,有哪些事项尤其需要关注呢?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文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文利,普华永道中国税收政策服务主管合伙人马龙。三位专家指出,对于汇总纳税企业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吃透汇总规则,避免因统筹管理不到位而产生税务风险。
汇总纳税企业普遍规模较大
记者:相比较而言,汇总纳税企业有哪些突出特点?
周文利: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适用对象,主要为跨地区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这些企业普遍存在较多分支机构,并分散在全国各地。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北京市西城区汇总纳税企业较为集中,作为主管税务部门,我们深知企业准确进行汇总纳税的重要性。以A银行为例,A银行的分支机构较多,分散在各地,其企业所得税由总行统一汇总计算,总行先分摊50%的税款,剩下50%的税款由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与其他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进行分配,并在各自属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此种方式可以使A银行境内的总、分支机构之间实现盈亏互抵,有效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同时,统一的总分机构管理要求,可以确保同一法人主体不同经营主体的税收政策执行一致,有效降低分支机构的管理成本。
张文萍:正如周局长所说,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普遍规模较大,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的企业中,汇总纳税企业户数占比在9%左右,但这部分企业入库企业所得税税款占比达到58.7%。值得注意的是,汇总纳税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与独立纳税企业不同,其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税务登记、汇总备案、纳税申报及资料报送等环节,均需进行税务协作。比如,在税务登记环节,总机构需将已提交给税务部门的分支机构名单同步给各分支机构,以便其办理税务登记;在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后,需将回执或证明反馈给总机构备案。实务中,常有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支机构之间存在备案不一致、申报无关联等情况,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分摊税款的计算方法已经优化
记者: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汇总纳税企业须按“三因素分配法”确定应纳税额。在实操层面,您认为企业在具体计算各自应缴纳的税额时,需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张文萍:“三因素分配法”是指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57号公告规定的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汇总纳税企业需要注意在计算分摊比例时,以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为准,数据来源须可追溯,有原始凭证支撑,同时企业的财务核算要严格与经营实际相匹配。实务中,不同企业的经营模式、财务管理、人员划分等内部运转方式不同,容易造成三因素的核算统计结果与取得收入的实际贡献不相符。比如,B公司以发票开具主体来划分经营收入,并未全面考虑经营资质、市场开拓、合同签订、财务收款等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因素,导致三因素数据失真,税款划分与经营实际不配比,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马龙:汇总纳税企业,需要注意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方法已经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规定,汇总纳税企业需先将全年应纳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支机构分别抵减其已预缴税款,从而计算出各机构的本年应补退税金额。从57号公告的“先计算出当期应补退税总额,再分摊税款”改为“先全量分摊全年应纳税款,再抵减预缴税额”的计算方法。
举例来说,C公司在全国设立D分支机构和E分支机构,并分别按照60%、40%的分摊比例进行分摊,前三季度C公司总机构已预缴税款100万元,D分支机构预缴税款60万元,E分支机构预缴税款40万元。C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50万元。C公司总机构发现,按照“三因素分配法”和1号公告,D分支机构和E分支机构数据填写错误,需重新计算分摊比例。重新计算后,D分支机构和E分支机构分别按照70%和30%的分摊比例进行分摊。总机构按50%比例分摊的税款为125万元,抵减预缴税款后,总机构应补税额为125-100=25(万元);D分支机构应补税额为125×70%-60=27.5(万元);E分支机构应退税额为40-125×30%=2.5(万元)。C公司需要注意,假如企业存在年中注销分支机构的情况,该被注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期间起,不再参与分摊企业所得税,之前已经缴纳的税款不需要再重新分配。
一些典型案例暴露的问题值得警惕
记者:在您以往的工作中,哪些汇总纳税案例令您印象深刻?这些案例有哪些重要的启示?
张文萍:我局曾通过数据分析比对,发现这样一个典型案例:H公司的总机构按照政策规定,对其分支机构及时进行了汇总纳税备案,并在纳税申报过程中计算了分摊比例,为其分支机构分配了预缴税款。但是,H公司的分支机构未在所在地区进行备案,故当年以独立纳税人的身份于所在地区进行独立纳税申报,致使总机构分配的税款实际无人缴纳。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我局发现了这一问题,并辅导H公司的分支机构于所在地区补充备案。该分支机构通过更正申报的方式,将其前期季度预缴时少缴的税款入库,并缴纳了滞纳金1.75万元。
该案例中,H公司的总、分支机构在备案和申报环节未及时发现问题,使得应分摊缴纳税款未按期入库,这主要是因为H公司的总、分支机构间缺少沟通,税务管理制度存在漏洞。作为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公司内部统一政策,在税务事项上与总机构积极沟通,同时制定更加严格的税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马龙:实践中,我曾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令我印象深刻。L公司的总机构设立了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能够分开核算。根据57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L公司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可被视为一个二级分支机构,参与计算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情形下,企业需与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沟通确认税款分摊方法,避免税企之间产生分歧或造成重复征税。
此外,小型微利企业涉及的汇总纳税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比如,N公司的总机构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按照57号公告,本年度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全部税款。但是,如果N公司在低税率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税企需要前期沟通税率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等问题,避免重复征税或漏享优惠。
借助信息化手段强化企业财税管理
记者:从防控潜在税务风险的角度看,您对汇总纳税企业有哪些具体建议?
周文利: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相关税收政策较为复杂,需要企业内部协同配合,不断加强有效沟通和内部管理。对于汇总纳税企业而言,应注意及时办理或变更汇总纳税维护备案,避免因备案不及时导致总机构申报表类型错误、入库税款主体错误或分支机构未按期申报等风险。
目前,税务部门正不断优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维护相关功能。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和税务人端均已添加各类跨省提示、阻断性监控功能,有效提高了企业备案质效,切实降低了各种因操作人员疏忽导致的错误。比如,P公司的总机构已备案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标识为“否”,但其分支机构错误选择了就地缴纳标识为“是”,此时系统校验后会直接阻断该分支机构的下一步操作,并明确提示其备案内容与总机构不一致。汇总纳税企业应关注电子税务局的操作提示,如有问题可及时咨询税务部门。
马龙:汇总纳税企业还应重点关注三因素的准确性。当企业的分摊比例计算错误时,税务部门不仅有权作出复核和调整,还可能对企业追溯补税并加收滞纳金。鉴于此,汇总纳税企业可以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对其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的精准性加以校正。以零售和消费品行业的企业为例,企业的分支机构数量大、级别多、地域分布广,且机构的设立撤销较为频繁。相关企业可以考虑通过建立数字化的税务管理平台,统筹处理会计核算、发票管理等事项,自动执行分摊规则并进行申报流程。一方面,总分机构涉税数据集中化管理可以确保数据归集和计算口径的一致性,避免不同地区对资产总额的认定标准不同而产生数据差异等问题。另一方面,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备案和申报流程线上化,能够实时监控总、分支机构的预缴和汇算清缴数据,也便于税务部门核实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