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

增值税实行“双轨制计税方法”

2025年09月26日 版次:07        作者:于子胜

据《国内资产管理行业报告》统计,截至2025年上半年末,我国整体资产管理规模(AUM)约为170.13万亿元,较2024年末增长约4.27%。随着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等政策文件,明确对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征收增值税。目前,资管产品增值税实行“双轨制计税方法”。资管产品管理人应搞清楚自身的纳税义务,合规缴纳增值税。

纳税主体为资管产品管理人

根据财税〔2016〕140号、财税〔2017〕56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7〕56号文件规定,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

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管理人。

举例来说,Y公司是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客户及机构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资产管理服务,主要业务包括运营资管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Y公司作为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应根据财税〔2017〕56号文件规定,承担增值税缴纳义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区分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及其他业务

资产管理机构在管理资产过程中直接产生的经营活动,主要集中在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等领域。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资产管理机构在运营资管产品时,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属于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一般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明确,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据此,对于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提供信托贷款等业务,需要以其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所以,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买卖股票、债券等,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转让金融商品出现正负差,同一纳税期内可盈亏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再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产管理机构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财税〔2017〕56号文件规定,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政策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1明确,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据此,资产管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为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其直接收取的管理费、托管费、服务费等,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笔者提醒,资产管理机构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及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其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涉及的进项税额须转出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实行“双轨制计税方法”,即资产管理机构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实行简易计税方法,自身业务实行一般计税方法,部分企业可能忽视进项税额的调整问题。比如,X公司为某银行的理财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X公司租赁了某投资决策系统的服务器,租赁费为每年60万元,并将其全额计入管理费作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明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税务机关发现,X公司的投资决策系统同时用于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及自身业务,由于其运营资管产品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自身业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且该系统的租赁费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故按照X公司理财产品收入占比35%,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最终X公司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笔者提醒,资产管理机构需准确划分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的进项税额。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