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异常 追征投资利得税款

2025年09月30日 版次:07        作者:本报记者 林建荣

企业在进行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时,不能仅仅关注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还必须充分考虑税法的要求,特别是在金融工具的核算和处置方面,要注意税会差异。

在日趋纷繁复杂的经济社会活动中,不断产生与税收相关的海量数据,每一处数据的细微变化都可能隐藏着重要的税收风险线索。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税务人员在查阅C证券公司的财务资料时,敏锐地发现该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收益异常变动,顺此线索深入核查,最终揭开了有关资产处理的真相,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补税款267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涉案税款已经入库,企业也通过这次税务核查纠正了在有关税务处理上的认识误区。

核实比对:发现一组数据异常

信息化时代,挖掘和分析海量涉税数据是及时发现涉税问题的有效手段。近期,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税务人员在查阅C证券公司2023年的审计报告时,对每一个数据进行仔细核实、比对分析。在这个过程中,税务人员在企业的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发现了一个异常,就是“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会计科目的金额数据变化非常大,该科目金额从2022年的3206.4万元锐减至1352.58万元,下降57.82%。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企业持有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属于金融资产中的特定类别。这类投资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其核心特征是持有目的为非交易性,即企业不以短期买卖获利为目标,而是出于战略合作、股息获取等长期目的持有。

“C证券公司是国内一家中型规模的证券公司,业务涵盖证券经纪、投资咨询、承销保荐、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该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会计科目的金额2023年为什么下降这么多呢?”面对这组数据,税务人员脑子里冒出问号。

从实际来看,2023年证券行业的发展的确遇到了一些困难,市场波动剧烈,监管日益严格,C证券公司调整投资组合、处置部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似乎也合情合理。

然而,C证券公司向税务人员解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会计科目金额变动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运作,并非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这种“投资不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表述与投资行为的常规认知存在明显分歧。

为探究其中真相,税务人员将目光投向现金流量表,经仔细对比分析,发现2023年C证券公司母公司(含下属子公司)现金流量表中“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从前一年度的1.16亿元激增至11.46亿元,增幅接近900%。结合前期企业反馈的情况,税务人员判断,这项异常增长很可能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相关,可以作为后续核查工作的一个方向。

接下来,税务人员在审查企业2023年审计报告中有关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部分时,发现“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金额也出现了大幅上涨。该指标异常变化,通常与企业资产处置等重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然而,在C证券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其他”栏次却并未出现相应的调整。这一矛盾点加深了税务人员的怀疑。

税务人员由此进一步挖掘,调取企业2023年有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明细账,发现一条关键线索:一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权益工具——成本”的会计分录映入眼帘。这条分录清晰地表明,企业在2023年存在将其他权益工具进行卖出交易的事实,而该交易行为很可能导致税会差异,需要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上进行纳税调整。

抽丝剥茧:深挖资产处置详情

根据初步掌握的线索,税务人员对C证券公司提供的现金流量表底稿展开详细核实,并要求企业同步提供与2023年处置其他权益工具相关的合同、交易记录等资料,以便全面了解其资产处置情况。在整理分析资料的过程中,税务人员逐步还原了企业资产处置的全过程。

经过深入查证,有两只股票(以下简称甲股票、乙股票)引起税务人员重点关注。这两只股票均为C证券公司前些年取得的定向增发股票。2023年,企业将甲股票全部卖出,盈利约1260万元。同时,企业也卖出部分乙股票,亏损约190万元。企业因此盈利约1070万元。由此,税务人员推断,该业务实际是C证券公司的投资行为。

令人疑惑的是,企业并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调整时对这笔收益进行调增。尽管企业账面上的盈利数据并不直接等同于其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进行收益调增操作的事实,已经表明其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很可能存在疏漏。

为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税务人员决定将此次资产处置交易的完整细节与企业的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深度比对,以明确企业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经过仔细核对每一笔交易记录,逐一列出有关股票的买入成本、卖出价格、交易费用等关键信息,与企业的纳税申报数据进行细致比对,C证券公司资产处置背后的秘密逐步揭开。

厘清事实:精准核算补征税款

原来,C证券公司将甲、乙两只股票在会计上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导致企业出现未就其他权益投资的收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要求,企业的会计分类并无不妥,但“其他综合收益”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即其他权益工具的盈亏不计入投资收益,处置后不影响损益。但税法上却要求对投资产生的利得缴纳所得税。该部分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在掌握企业的资产处置成本、交易金额以及盈利情况等一系列关键数据后,税务人员经测算确定,企业涉及少调增投资收益金额1070万元,该未调增部分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267万元。

经约谈,C证券公司认识到其在纳税申报环节的失误,主动积极申报缴纳了相应的税款。

后记

这个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税务机关多数情况下会尊重企业对金融产品的认定,不会过多关注企业的会计划分,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忽视税会差异,否则可能面临事后补缴税款等风险。企业在进行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时,不能仅仅关注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还必须充分考虑税法的要求,特别是在金融工具的核算和处置方面,要确保税务处理合规。同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企业尤其是业务复杂的企业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企业在税务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潜在的涉税风险,为其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帮助,共同促进企业税务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