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行业计算销售额:

按“实际对应”原则扣除融资成本

2025年10月10日 版次:07        作者:赵喆 朱珈琳

融资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密集度高,业务结构复杂,一直是税收监管的重要领域。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实务中,部分企业开展两种不同业务,未按照“实际对应”的原则扣除融资成本,出现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典型案例

A公司是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由某银行控股成立的一家全国性一级法人金融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融资租赁服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A公司开展的一笔融资租赁服务与一笔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租金收入均为110万元(含本金100万元和利息10万元),各自实际发生的融资成本均为3万元。

税务部门核查A公司纳税申报表发现,A公司将两笔业务的融资成本合并后,按照13%税率项目和6%税率项目含税销售额占比分摊扣除,而非按不同业务实际发生的融资成本分别据实扣除。

具体而言,A公司计算其融资租赁服务销售额中可扣除的利息分摊金额为6÷(110+10)×110=5.5(万元),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售额中可扣除的利息分摊金额为6÷(110+10)×10=0.5(万元)。A公司计算申报两笔业务的销项税额合计为(110-5.5)÷(1+13%)×13%+(10-0.5)÷(1+6%)×6%=12.56(万元)。

税务部门分析发现,A公司未按两种不同业务各自实际对应的融资成本在销售额中扣除,导致企业申报的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申报不实,涉嫌少缴纳增值税,存在税务风险。

政策分析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令2024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税收上,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融资租赁服务中,若租赁物是有形动产,适用13%的税率;若租赁物是不动产,适用9%的税率。

《办法》明确,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税收上,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适用税率为6%。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风险诊断

根据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允许企业在销售额中扣除的,是各业务自身实际对应且对外支付的融资成本。据此,A公司该笔融资租赁服务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110-3)÷(1+13%)×13%=12.31(万元),该笔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10-3)÷(1+6%)×6%=0.4(万元),两笔业务合计应纳税额应为12.31+0.4=12.71(万元)。

案例中,A公司按含税销售额占比分摊融资成本并在销售额中扣除,致使适用高税率的融资租赁服务多扣除融资成本,适用低税率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少扣除融资成本,整体税负被人为压低。经过税务部门核查取证和政策辅导,A公司最终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