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第八次国别报告同行审议报告,对142个国家和地区的国别报告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同行审议报告显示,全球税收透明度持续提升,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国别报告的法律框架,并签署了信息交换协议。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执行国别报告制度
据了解,作为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第13项行动计划的核心成果,国别报告不仅是提升税收透明度的重要工具,也是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中唯一具备全球性、系统性交换机制的标准化信息报告制度。其有效实施对于防止利润转移、确保税收与经济实质相匹配具有重要意义。
国别报告制度要求合并收入超过7.5亿欧元(或等值本地货币)的跨国企业集团,须每年向其最终母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交国别报告。国别报告内容涵盖跨国企业集团在各税收管辖区的收入、利润、纳税额、员工人数、有形资产等关键指标。国别报告制度旨在显著提升税收透明度,并从根本上增强各国税务部门对跨境税源进行风险评估的能力。
各国税务部门将依据允许税务信息自动交换的国际协议(如《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或税务信息交换协定),自动将国别报告交换至该跨国企业集团拥有税收居民成员实体的每一个相关管辖区的税务部门。此外,交换双方还需签订《合格主管当局协议》,以具体规定国别报告交换的操作细节与实施安排。
截至2025年9月,全球已建立超过4900个有效的双边交换关系,显示出该制度已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广泛而深入的执行网络。
在国内法律框架、涉税信息交换等方面取得进展
在国内法律与行政框架方面,截至2025年3月31日,超过120个司法管辖区已建立国内国别报告法律框架,较去年的115个有所增加,表明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在推动规则统一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球范围内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已普遍被要求提交报告。
尽管整体进展良好,但同行审议报告指出,仍有22个辖区需尽快建立或完善其国内法律或行政框架,这些辖区大多尚未启动立法程序或立法草案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此外,有27个辖区虽然已具备基本法律框架,但立法中的一些具体条款与经合组织最低标准不完全一致,应该改进。比如:关键定义缺失或不准确,贝宁、布基纳法索等国的立法中,缺少对“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系统性失败”(指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或行政管理体系本身存在缺陷或漏洞,导致纳税人即使秉持良好意愿,也无法合理确定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无法避免遭受双重征税)等核心术语的明确定义,或其定义与经合组织标准存在偏差,这给纳税人的合规和税务部门的执行带来了不确定性。再比如,本地申报条件过宽,可能造成重复申报和合规负担。还有,货币换算规则不一致造成申报门槛不一,对于母公司所在地不在本地的跨国企业集团,若其编制合并报表中使用的货币与本辖区货币不同,可能产生与经合组织指引不一致的计算结果,导致本不应申报的实体被迫进行本地申报。另外,执行机制薄弱,部分辖区缺乏对未申报、迟申报或误申报行为的明确处罚措施,影响了法律的威慑力。
在涉税信息交换框架方面,同行审议报告显示,101个司法管辖区已通过《多边主管当局协议》或双边协议,数量较2024年的93个有所增加,这意味着全球主要的资本输出国和中等经济体已基本被纳入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网络。但是报告也指出,多个辖区(如法国、德国、印度尼西亚)曾因技术问题导致部分报告交换延迟,虽然问题最终已被解决,但表明维持信息交换系统的稳定可靠仍是一个持续性的挑战。此外,还有部分国家(如埃及、科特迪瓦、摩洛哥)尚未建立有效的交换关系,同行审议报告建议这些国家尽快完成相关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在保密性与合规使用方面,截至2025年3月31日,107个司法管辖区已通过全球论坛关于保密性和数据保护的评估,较2024年的99个有所增加。89个辖区向包容性框架提供了详细资料,证明其已采取措施(如内部指引、员工培训、法律禁令等),确保国别报告的合规使用,数量较2024年的84个有所增加。对于那些尚未开始交换或接收报告的辖区(如洪都拉斯、毛里塔尼亚),同行审议报告建议其必须在首次交换信息前,确保满足“合规使用”的条件,防范数据滥用风险。
各辖区实施国别报告制度的进程不均衡
2025年的同行审议报告不仅提供了全球层面的宏观数据,更通过142个管辖区的个体报告,显示了国别报告制度在具体实践中呈现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根据其立法完整性、交换机制有效性及审议建议的演变,可将各管辖区大致归纳为以下5类典型情况:
成熟实施国家。这类国家多为立法较早的经合组织或二十国集团成员,其国内法律框架与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第13项行动计划高度契合,并在实践中展现出持续、稳健的执行与涉税信息交换能力,其中典型代表包括澳大利亚、德国、日本、英国。具体而言,这类国家的特点包括:一是法律框架健全,关键定义完整,条文清晰明确;二是交换机制成熟,不仅激活了广泛的双边交换关系,还建立了高效的内部运作流程;三是合规使用严谨,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国别报告信息严格限于高层次转让定价风险评估,而未直接用于具体税务调整或非税收目的。
近期完善国家。这类国家在以往的审议中曾被指出存在若干立法缺陷或操作空白,但在2025年审议周期前,通过积极修订法律、发布实施细则等方式,有效解决了大部分问题,展现出强烈的合规意愿和执行能力,包括蒙古、以色列、喀麦隆、黑山等。例如,在2022年—2023年审议中,以色列在“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等关键定义以及本地申报的限制条件等方面,均被同行审议报告提出改进建议。2025年报告显示,该国通过发布详细的所得税通函,针对全部改进建议,对所有缺陷进行了澄清和修正。
持续改进国家。这类国家已建立了国别报告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在某些具体条款上长期存在与最低标准不一致之处,导致审议建议持续存在,包括印度、波黑等。
立法滞后国家。这类国家尚未出台要求提交国别报告的国内立法,因此同行审议报告给出了最基础的建议——尽快推进相关国内立法和行政框架的实施,包括多米尼克、科威特、摩尔多瓦、纳米比亚等。这些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或小型经济体,可能面临立法资源有限、税务征管能力不足、对跨国企业监管需求不迫切等挑战。
非互惠管辖区。这类辖区通常是国际金融中心,其税制特点决定了它们拥有大量作为跨国企业母公司或替代母公司的居民实体,但很少作为跨国集团的成员实体所在地,包括开曼群岛、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等。这类辖区已建立要求母公司提交国别报告并予以交换的法律框架,但暂时停止本地申报(不提交国别报告),并已通知经合组织不接收他国报告,因此,同行审议暂不对其“合规使用”环节进行评估。例如,百慕大虽主动提供了其合规使用措施的信息,但审议结论仍为“未审议”。
对不同类型国家的分析表明,各管辖区实施国别报告制度的进程是不均衡的。同行审议机制既反映出一些国家的成熟经验,也精准揭示了一些国家面临的具体障碍,为国际社会有针对性地提供能力建设支持、推动全球税收透明度网络实现全覆盖提供了清晰的路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