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

2025年10月21日 版次:01        作者:记者 李钰

本报讯(记者李钰)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调整风力发电等多个行业的相关增值税政策,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根据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这次调整进一步提高了政策的精准性。”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梁季说,比如,本次在取消了陆上风力发电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同时,仍保留了海上风力发电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一方面是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有目前海上风力发电成本的客观原因。取消和保留并存的政策调整模式,可以防止优惠政策“泛化”和“普惠”化,提高政策支持的精准性。

梁季表示,本次调整的政策主要集中于特定行业、区域以及特定主体。调整这些优惠政策,有利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为市场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