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2025年10月21日 版次:06        作者:

北京正兴华瑞尔经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5676624323U):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向你单位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京税稽二罚告〔2025〕5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通知你单位下列事项:

本机关对你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道口村村西500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6年至2020年从益阳市赫山区再先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先农林)、益阳市赫山区华盛竹木工艺厂(以下简称华盛竹木)共取得违规发票87份。

你单位让华盛竹木、再先农林为你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8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你单位与上述两单位之间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将上述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属于在账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现法定代表人林天清于2021年12月8日与原法定代表人张建春(身份证号:413026194508171558)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全资收购北京正兴华瑞尔经贸有限公司时,原法定代表人并未将账簿交予新法定代表人,所以检查期内无法提供账簿资料。检查组于2024年1月18日和2024年2月2日向你单位分别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2024年2月2日收到你单位无法改正的相关说明,确认你单位账簿资料无法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44条第三项、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你单位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无改正行为,也未提供有关资料,对税务检查造成影响,对你单位丢失账簿及记账凭证、发票的行为,拟处以罚款8,000.00元;因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发票金额6,957,017.27元的行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拟处罚款500,000.00元;对你单位利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因你单位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现法定代表人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拟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597,280.11元。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虚开发票和偷税的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行为和偷税行为选择适用罚款较重的条款进行处罚,拟罚款金额597,280.11元。

综上,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合计605,280.1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税务机关联系人:张兆星 刘悦

联系电话:010-8225910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院C3座515室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