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企创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13MA01BDTR9G):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至2025年9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广阳中路1号院一区甲7号1层101-E1545(集群注册)]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税收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北京易企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对北京华兴凯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发票代码:1100191130,发票号码:02977351—02977353,金额:764145.32元,税额:68773.08元,货物名称:*液化气*液化气。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追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对你单位2019年7月抵扣3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共计68773.08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2019年增值税68773.08元。
(二)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438.65元。
(三)追缴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4〕18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9年教育费附加2063.19元。
(四)追缴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政发〔2011〕72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9年地方教育附加1375.45元。
(五)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加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本案所列上述2019年税款及滞纳金,已过追征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