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人口快速增长及向净零经济转型,对锂、镍、钴、稀土元素等关键金属的需求空前增长。海洋矿物开采被视为补充陆上采矿、实现供应多元化的潜在途径,一些国家已开始在辖区内的海域勘探海洋矿产资源。挪威于2024年1月批准在其大陆架开放海洋矿产活动区,计划对石油部门征收高额税收,并将该收入转入政府养老基金,用于建立健全福利体系。然而,与成熟的石油产业相比,其他海洋矿产行业面临诸多独特挑战:法规仍在演进、技术尚不成熟、地质不确定性高、勘探风险大。在此背景下,税收制度成为影响企业投资决策和项目经济可行性的关键因素。
为此,挪威科技大学产业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维罗娜·哈德斯皮尔等学者就海洋矿产开发与税收政策这一议题开展研究,讨论如何设计一种折衷税制来分担矿产勘探和开采固有的风险,在鼓励该领域投资的同时,保持企业和监管决策者之间的平衡,确保国家获得可持续的经济利益。
最优税率应平衡企业投资意愿与勘探风险
目前,挪威法律未对海洋矿产项目设立专门税制,默认适用22%的标准公司税。然而,业内普遍认为,这一税制可能不足以激励投资。有建议提出,可参照挪威石油税制设计海洋矿产税收政策。石油税制由22%的标准公司税和71.8%的特殊石油税构成,总税率达78%,并配有损失结转和退税机制,当企业发生亏损(勘探风险)时,国家会按特殊石油税税率计算退税额度,在后续年份返还给企业。这种制度虽在石油行业成功实施,但若直接移植高税率至风险更高、技术更不成熟的海洋矿产领域,可能抑制投资意愿。
该研究通过动态规划方法,模拟企业在多阶段勘探过程中的决策行为,评估不同税制对项目价值的影响。研究比较了标准公司税与多种石油税制变体(包括总税率30%/退税率25%、45%/40%、60%/55%、78%/71.8%),从企业和国家双重视角分析其经济效果。
根据计算,标准公司税制虽税率较低(22%),但由于缺乏风险分担机制,企业需独自承担全部勘探风险。这导致企业在决策时更为保守,仅28.54%的潜在矿床进入开采阶段;企业预期净现值(净现值指未来资金流入现值与未来资金流出现值的差额,是项目评估中的指标)虽为第二高,但波动较大,负面结果频现;国家虽然能获得稳定税收收入,但总额有限,且无法分享资源租金的上行收益。资源租金的上行收益指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因市场价格上涨或需求增加导致的资产价值增值部分。
相比之下,引入退税机制的石油税制变体展现出更优的激励效果。当总税率为30%、退税率为25%时,企业预期净现值最高,且开采矿床比例跃升至40.07%。低税率结合退税机制,既降低了企业勘探成本,又保留了其大部分收益,形成强投资激励。然而,在此制度下,国家税收收入虽高于标准税制,但仍属中等水平。因退税率较低,企业仍承担较多风险。
当总税率提升至60%、退税率提高至55%时,国家净税收余额达到峰值。高税率确保国家在项目成功时获得大部分收益,同时高退税率激励企业开展更广泛的勘探。值得注意的是,此制度下开采矿床比例(28.09%)与标准公司税制几乎相同,表明其具有“非扭曲”特性:即企业投资决策未因高税率而改变,但收益分配大幅向国家倾斜。与此同时,高退税率将大部分勘探风险转移至国家,使其在项目失败时需承担巨额退款。
总税率为45%、退税率为40%的制度呈现出相对平衡的特征:企业与国家在收益和风险分担上更为均衡,开采矿床比例达35.17%,综合价值创造能力突出。
如果直接套用挪威石油税制,按总税率78%、退税率71.8%计算,则会产生显著抑制效应:开采矿床比例骤降至7.1%,企业与国家收益均为最低。这表明,即便退税率很高,过高的整体税负仍会严重削弱投资意愿。
保持税制动态性,激励可持续收益
从挪威的海洋开采情况来看,现阶段海洋矿产勘探风险高、投资大、成功率低,风险分担机制至关重要。研究认为,总税率30%、退税率25%的制度为企业带来最高的预期净现值;总税率60%、退税率55%的制度则为国家产生最高的净税余额;78%的总税率已远超海洋矿产行业的承受阈值,退税激励在海洋矿产项目勘探阶段为公司降低风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过高的总税率可能超过激励措施的影响。
因此,研究认为,税收制度应保持动态适应性。税收制度应既能通过风险分担机制激励企业投资,又能确保国家公平分享资源收益。海洋矿产作为新兴行业,其技术、市场和风险认知仍在快速演变,税收制度可随行业成熟度逐步调整,例如初期采用税率较低、激励较强的制度以吸引投资;待不确定性降低、资源基础明朗后,再逐步提高税率以获取更多资源租金。
总体而言,退税计划在降低企业勘探风险、增强投资意愿方面作用显著,但其有效性高度依赖于整体税负水平的合理设定。因此,政策制定者需审慎决策税收制度构建,在税率与退税率之间寻求平衡。
(作者单位:中国税务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