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税收制度仍沿用了唐代的两税法,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农业生产。据《万历会计录》记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全国田赋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高达81%。即便到了商品经济勃兴的隆庆、万历年间,田赋依然占据年税收收入的90%左右。盐课、茶课等间接税虽有所增加,却始终被视为补充性财源。因此,明代始终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工商税体系。
隆庆元年(1567年)解除海禁后,海外贸易蓬勃发展,但国家未能对其建立系统的征税制度,致使巨额财富始终游离于国家税源体系之外。国家税源与社会财源(社会经济活动产出的财富)之间的错位发展,成为导致明王朝倾覆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明代,与僵化的税源体系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社会财源发生的变化。经过洪武、永乐年间的休养生息,明王朝的社会经济全面复苏。据《明史》记载,宣德年间,平江伯陈瑄密奏:“湖广,东南大籓……人民蕃庶,商贾辐聚。”这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的繁荣景象。
到了隆庆、万历年间,商业市镇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起,特别是在江浙地区,商业市镇的数量超过了300座。与此同时,服务业和文化消费也得到了全面发展。全国的水陆交通网络四通八达,金融服务机构遍布于工商经济集中的市镇,为生产生活服务的文化产品充斥着社会的各个角落。在江浙一带,“机户出资、机工出力”的新型生产关系逐渐成为纺织业的常态。据研究考证,万历年间,苏州府仅丝织业的年产值就达到了30万两白银。
而隆庆元年解除海禁后,通过海外贸易流入中国的美洲白银年均达到50吨,这促进了白银货币化的进程。然而,明代政府既没有构建起与兴盛的内外工商贸易相适应的税收机制,也没有将方兴未艾的服务业和文化消费市场纳入常规性征税范畴。
整体来看,明代中后期国家税源与社会财源之间的错位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是赋役负担的错位。一方面,赋役负担呈现为南重北轻的不平衡状态;另一方面,役重赋轻的问题也十分突出。这些错位现象的产生,除了制度上的因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权贵通过土地兼并的方式,将原本应由他们承担的税收负担转嫁给了其他社会阶层。明代中后期,农民的赋役负担在某些地区实际上相较明初增加了40%,而大地主的赋税负担却大幅减轻。例如在天启年间,苏州府拥有千亩以上土地的地主实际纳税额不足法定税额的三成。
其次是农商负担的错位。根据《万历会计录》,明代工商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始终非常低,大约只有10%。到了社会财富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的隆庆和万历年间,国家财政收入中工商税收的比例不升反降。万历六年(1578年)时,全国的钞关税加上可以视作工商税的杂课收入仅占年财政收入的4.04%。
因为国家税源与社会财源错位,在税源渐渐枯竭的窘境下,明代财政的正常汲取能力衰减,致使国家职能及治理效能弱化。比如,万历年间朝廷对西北、西南边疆和朝鲜展开了3次大规模军事行动,史称“万历三大征”。战争开支巨大使得财政吃紧,为了筹集军费,辽饷、剿饷、练饷“三饷加派”的非常规搜刮手段应运而生,从传统赋役渠道竭泽而渔,使农民负担暴增,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财政崩溃更导致边防废弛,崇祯年间,九边军饷欠发普遍达30个月以上,成为后金突破关防的重要原因。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