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玲(230125********134X):
经对你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2021年度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795332.03元,少缴个人所得税46900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处以0.5倍罚款,处罚金额为234500.7元。
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即文书视为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2日作出包含上述内容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京税稽三罚告〔2025〕56号)。因无法通过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机关联系人:仲晓燕、林红言,电话:010-62673620,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益园产业园C区12号楼东段。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