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归国人员免税购车:

未满10年转让,受让人需缴车购税

2025年11月07日 版次:06        作者:王君怡

现行政策规定,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归国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但在免税后的一定期限内车辆出现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情形,则将产生纳税义务。近期,笔者在实务中发现,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有的留学归国人员享受过车辆购置税减免优惠后,未满10年将车辆转让,车辆受让人需要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案例情况

2017年10月,留学归国人员张某购买了一辆自用国产小汽车。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等相关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免税优惠。近期,税务部门在开展车辆购置税数据分析时发现,2023年11月,张某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将使用未满10年的车辆转让给刘某。经税务部门查实,该交易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最终车辆受让人刘某被依法追缴车辆购置税,并承担逾期申报产生的滞纳金。

政策分析

财税〔2001〕39号文件第二条等政策规定,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但是,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十四条规定,免税车辆因转让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以下简称71号公告)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已经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71号公告明确,上述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1年的不计算在内。也就是说,根据71号公告规定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推算,实际是把纳税人的免税额按10年均摊到使用年限内享受,每年按10%享受免税额。若10年内车辆发生转让,则该车辆不再属于减免车辆购置税范围,使用不满10年的剩余年限,需要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接上例,假设2017年留学归国人员张某花费31.9万元(不含税价)购入车辆。根据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张某若非留学归国人员,购入该车辆,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319000×10%=31900(元);因张某为留学归国人员,根据财税〔2001〕39号文件等规定,可免缴税款31900元。后张某将车辆转让,车辆不再属于免税范围。张某的车辆购入日期为2017年10月4日,转让日期为2023年11月21日,其车辆使用年限为6年1个月。使用年限取整计算后,车辆受让人刘某应缴纳车辆购置税319000×(1-6×10%)×10%=12760(元)。

注意事项

笔者提醒,留学归国人员应充分了解政策要求,知悉免税车辆需自用满10年的要求,若享受免税政策的车辆提前进行转让,应主动向交易参与方披露车辆购置税减免情况及受让人的纳税义务,配合提供相关购置证明,如车辆购置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协助车辆受让人完成税务申报,避免后续纠纷。

车辆受让人须核实车辆是否曾享受免税政策,可通过查看所购车辆是否有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核实。同时,受让人也要明确自身作为纳税主体的法律责任,即使对车辆曾享受过免税政策不知情也不能免除纳税义务,受让人应保留相关交易凭证作为后续税务处理的依据,并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规定,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