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在近日召开的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暨第37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围绕如何进一步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财税法保障等话题展开研讨。
处理好民营经济促进法与税法的关系
民营经济在稳增长、促创新、增就业、保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据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截至2025年5月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突破5800万户。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国于2025年5月20日实施了民营经济促进法。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财税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石性作用愈发凸显。它不仅是规范政府收支行为的“紧箍咒”,更是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防护盾”,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调节器”。应当进一步发挥财税法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产业升级、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我国台湾地区税法学会理事长、东吴大学法律学系专任客座教授葛克昌谈到民营经济促进法与税法之间的紧密联系,他认为,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民营经济促进法与税法的契合十分重要。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谢琳认为,当前的促进法包括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还有电影产业、农业机械化产业等领域的专门促进法。促进法例如民营经济促进法,对税收的提及较为概括,多是“税收优惠”“税费减免”“税费政策”等表述,未明确具体税种与适用规则。她认为,有必要根据企业类型特点,构建分类施策的财税法保障体系。同时,应协调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政策导向与税收中立原则的关系。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庆国认为,促进民营经济的相关法律本质是产业政策法,既然是“促进”,就要有配套支持措施,税收就是其中之一。他认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核心包括两点:一是公平竞争;二是平等对待,保障民营经济能和其他经营主体享受同等待遇。
完善对民营经济科技创新的支持政策
民营经济不仅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更是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力量。财税政策作为重要的政策工具,对推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发展至关重要。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徐楠芝调研发现,我国很多民营企业起源于乡镇企业,以质取胜和以创新取胜的观念尚有所欠缺,更多停留在复制阶段,原发性创新能力或高端创新能力不足,经营方式较为粗放,长期以来企业及产品处于价值链中低端,因此需要财税政策的引导和激励。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研发投入强度不够、科研创新活动经费不足、科技创新人才缺乏等问题,财税政策能够有针对性地缓解这些难题。
世界上很多国家的中小企业数量都占据主导地位,英国、日本等国家也都实施了促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财税政策。英国发布了多项科技创新规划,其相关政策主要包括:注重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激励政策;扩大民营企业合法经营费用支出的优惠政策,将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研发费用支出纳入税收优惠范围;注重产学研一体化发展的财税优惠,促进政府、科研机构与民营企业协同创新;实施培育创新人才的财税优惠政策;增加创新监管和数据安全的财政投资;对绿色低碳环保产业实施财税激励等。
参考国外的经验,徐楠芝认为,可加强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财税支持政策的顶层设计,未来应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构建支持战略性新兴技术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加大基础研发费用投入;加强银企合作,加大创新人才激励力度,推动区域创新发展。
提高法治化水平,降低民营企业的社会风险
围绕如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多位专家学者关注到如何降低民营企业的社会风险。
我国税收联合惩戒制度已经实施十余年,联合惩戒制度强调将税法遵从行为与社会信用进行深度绑定,同时通过部门协同对受惩戒对象的融资渠道、市场准入、高消费行为乃至个人出行等方面都予以严格的限制。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蒋龙宇认为,有必要在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对税务、金融等领域的联合惩戒制度予以总体的协调与规范。
蒋龙宇认为,在完善程序方面,总体上需要构建一个贯穿事前到事后全流程的程序保障体系。除了落实当前在确定惩戒对象环节的程序性保障外,还应当明确当事人在具体实施惩戒措施的环节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并有必要强化事后的行政或者司法救济渠道,完善对联合惩戒措施的司法审查。在这一过程中,各地逐渐兴起的税务法庭或者税务合议庭应当在其中发挥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洁茵认为,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纳税人需要引入信赖利益保护机制。任何有利于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取消时,都要设置过渡期,让纳税人有时间提前了解、适应新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