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一政策调整旨在优化增值税征管体系,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笔者认为有必要设置缓冲期、提供过渡政策、完善销售额判定标准以及建立反馈机制等,使政策更加科学合理,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和落地见效。
小规模纳税人在经营模式、供应商选择等方面与一般纳税人存在差异,难以取得足额有效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小规模纳税人多与小型供应商合作,这些供应商可能因自身规模和经营特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提供发票的意愿较低。此外,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在采购环节可能更注重价格优势,而忽视了发票的取得,导致即使销售额达标转为一般纳税人,也缺乏足够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
一般纳税人的财务核算要求比小规模纳税人更为严格和复杂。小规模纳税人通常财务核算相对简单,缺乏专业的财务人员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一旦销售额达标当期即转为一般纳税人,可能无法在短期内适应新的计税方法和财务核算要求。
在会计处理上,一般纳税人需要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多个明细科目,对发票的开具、认证、抵扣等环节也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和操作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在转变身份后,可能因财务人员业务不熟练,导致账务处理错误,影响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笔者认为有必要设置缓冲期,将“当期即按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调整为“给予一定的缓冲期”。例如,在销售额达标后的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再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税。这样可以让企业有足够的时间梳理和调整自身的财务核算体系,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争取取得更多有效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同时,企业也能够根据新的计税方式重新评估和调整经营策略,更好地适应身份转变带来的变化。
在缓冲期内,为企业提供一定的过渡政策。比如,允许企业在销售额达标后的一定期限内,继续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同时逐步引导企业规范财务核算,适应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要求。
对销售额的判定标准进行细化和完善,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将偶然发生的大额销售额,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一次性收入,从年销售额的计算中剔除,避免因偶然因素导致企业销售额达标而被迫转为一般纳税人。同时,对于季节性经营、周期性波动较大的行业,制定更为合理的销售额计算和认定方法,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建立小规模纳税人对政策的反馈机制,鼓励企业提出在适用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税务机关应及时收集和分析这些反馈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对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使政策更加符合企业的实际经营需求,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