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北京开始供热系统试运行。随着立冬节气的到来,我国北方大部地区近期已经陆续开启供暖。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行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提供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政策优惠。供热企业可对照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条件,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并留存好相关资料备查。
增值税
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暖气作为热力产品,一般纳税人销售暖气产品的收入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明确,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具体来说,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需要注意的是,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同时,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免税收入占比转出。实操中,企业享受免税优惠无须备案,申报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对应减免代码即可;需要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举例来说,假设位于“三北”地区的M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1月,向非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应税销售额3700万元,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应税销售额970万元,当月全部进项税额500万元。
根据56号公告规定,M公司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即对970万元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非居民供热取得的应税销售额3700万元,按照9%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即3700×9%=333(万元)。同时,M公司应计算居民供热收入的比例,据此转出对应进项税额。M公司居民供热收入的比例为970÷(3700+970)×100%=20.77%,对应转出进项税额为500×0.2077=103.85(万元)。
企业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供热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和其他税收优惠。
一般来说,供热企业具有供热期跨年度、季节性强,取得收入时间不均衡的特点。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供热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其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时间,成本费用按每年实际耗用确定。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供热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企业进行研发智能供热系统、节能减排新技术等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还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购置环保、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企业,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
笔者提醒,供热企业往往由于前期投入大、资金回收周期长,大多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增值税留抵退税款项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假设前例M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其供热期为每年11月至次年3月,2025年10月一次性收取年度供暖期费用6000万元,当年发生成本费用1000万元,其中:为提升生产能效,于2025年11月购置并投入使用一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内的节能水泵系统,设备投资额为200万元(假设忽略节能设备折旧),研发智能供热系统发生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500万元,其他成本费用300万元,并有150万元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2025—2026供暖期的5个月供热期内,2025年内,M公司供暖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分摊到2025年的2个月内,应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为6000万元×2/5=2400(万元),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1000-500=9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900×15%=135(万元),扣除购置节能节水设备可抵免税额200×10%=20(万元),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企业取暖业务企业所得税最终应纳税额为135-20=115(万元)。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56号公告规定,“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接上例,M公司供热用厂房原值达1.2亿元,减除比例为30%,房产税税率为1.2%;供热用土地应税面积2.8万平方米,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为20元/平方米。M公司居民供热收入比例为20.77%,应免征房产税1.2×(1-30%)×1.2%×20.77%=20.94(万元);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8×20×20.77%=11.63(万元)。与此同时,M公司应缴纳房产税1.2×(1-30%)×1.2%×(1-20.77%)=79.86(万元);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8×20×(1-20.77%)=44.37(万元)。
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低于规定标准一定比例的,可享受环境保护税优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税项目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供热企业主要涉及的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一般性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炉渣、粉煤灰等固体废物以及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水污染物。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假设M公司以“绿色供热、减污降碳”为目标,投入1200万元启动环保设施升级改造项目。改造完成后,M公司2023—2024供暖季、2024—2025供暖季经在线监测和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确认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持续达标:二氧化硫小时浓度均值降至52mg/m3,氮氧化物小时浓度均值降至98mg/m3,烟尘小时浓度均值为8mg/m3,均低于规定标准浓度值50%,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
M公司在电子税务局完成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准确填写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选择对应减免性质代码,即可享受优惠。同时,M公司需留存好污染物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2024年度,M公司累计申报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130万千克,按全额计算应缴环境保护税85.5万元,实际缴纳52.9万元,减免32.6万元。2025年上半年,M公司再享环境保护税减免17.2万元,累计减免近50万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