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广西南宁、贵州安顺、宁波三地税务部门曝光了3起拆分收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市场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元聪向记者表示,以骗享税费优惠为目的拆分收入,本质上属于偷税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以节税之名行偷税之实,终将得不偿失。
小微企业总体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弱,但数量庞大,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针对小微企业实施了“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系列税费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扶持小微企业更好发展。但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违法拆分收入以骗享税费优惠,实现政策‘套利’,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破坏了经济秩序。”胡元聪介绍,常见的拆分收入偷税模式有两种:经营主体拆分和财务周期拆分。
经营主体拆分,简单来说就是将本应由一个经营主体承担的税收义务,人为分散到多个经营主体上,以降低税负。例如,某企业通过注册多个空壳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将同一笔收入拆分到多个主体进行核算,达到逃避升级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义务、骗享小规模纳税人低税率乃至免税优惠、骗享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目的。
“如果企业片面认为注册多家主体就能自动适用小微企业普惠政策,就忽视了政策对‘合理商业目的’和‘实质独立经营主体’的核心要求。”胡元聪介绍,在税法层面,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主要看是否为了谋取税收利益。而“实质独立经营主体”要求,指的是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依法开展业务拆分,确保拆分的主体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等方面具备完全独立能力,做到经营实质独立。
财务周期拆分可以理解为临界值控制。例如,小规模纳税人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免征增值税,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控制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将本应当期确认的“超额”部分收入,故意延迟到下一个或者更晚的纳税周期确认收入,以此调剂当期收入达到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少缴或不缴税款。
“然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确定的,这类拆分显然没有意义且违法违规。”胡元聪解释,例如将要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通过拆分把收入‘控制’在优惠政策门槛之内,看似符合享受条件,但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税收原则,构成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胡元聪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分收入骗享税费优惠行为对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均造成严重危害。从经济层面看,该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助长“劣币驱逐良币”乱象。从政策效能看,税费优惠政策被滥用为“套利工具”,导致政策红利无法精准流向真正需要扶持的主体,削弱了政策边际效应。从企业利益看,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实,不仅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还将导致纳税信用降级,在发票领用、资质审核、融资授信、政策享受等方面受到限制,实际造成企业资产折损。
“政策红利惠及的是真实创造价值的经营主体,企业发展根基绝非与政策‘角力’,依法纳税、合规经营才是企业唯一的‘避风港’。”胡元聪表示,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深化以数治税,强化精准监管,严厉打击骗享优惠等涉税违法行为,正是为市场“拨乱反正”,重塑公平竞争环境。各类经营主体应彻底摒弃“拆分套利”的侥幸心理,坚持将合规理念融入经营决策的每一个环节,在主体实质、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开拓发展空间,在规范经营的框架下放大政策效益,这才是行稳致远的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