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制造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进项税额具体如何确定?

2025年11月21日 版次:06        作者:许耀东 朱恭平

近期,笔者发现,实务中,有的先进制造业企业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对制造业销售额口径理解不到位,导致计算比重不准确,从而不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条件;有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发生销售原材料、半成品待加工后回购的特殊业务,直接按全部进项税额计算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导致申报错误。笔者提醒,先进制造业企业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等文件规定,准确计算制造业销售额比重、特殊业务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制造业销售额占比计算

先进制造业企业欲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除须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资格,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外,其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须满足要求。

具体来说,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进入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那么,销售额具体包括什么?应该怎样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第(一)项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实务中,企业委托外部加工的情况比较常见。企业如收回委托外部加工的货物,需要根据具体情形确认相关销售额。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明确,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举例来说,甲公司注册登记在A省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研发、生产与销售;甲公司进入2025年度名单。2024年,甲公司自行纳税申报自产货物销售额3000万元,委托关联方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货物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额1000万元,合计销售额4000万元。那么,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甲公司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为3000÷4000×100%=75%,大于50%,符合先进制造业销售额比重要求。

特殊业务模式的进项税额计算

实务中,有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能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待另一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再回购。针对这种特殊业务模式,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文件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例如,2025年11月,甲公司与非关联方丙公司签订合同,主要内容包括:1.甲公司将100台医疗器械半成品出售给丙公司,不含税价款为800万元,对应销项税额为104万元;2.丙公司将该批半成品加工成产成品。验收合格后,甲公司以不含税价款1100万元收购该批产成品,对应进项税额为143万元。上述合同均履行完毕。

甲公司将医疗器械半成品销售给丙公司加工为产成品后进行回购,根据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文件,应当仅就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甲公司这笔业务相应的产成品加工费为1100-800=3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为300×13%=39(万元),计提加计抵减额39×5%=1.95(万元);其销售的100台医疗器械半成品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笔者提醒,先进制造业企业欲合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应按税收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制造业销售额及其比重,分类记录各项销售额;针对销售原材料、半成品待加工后回购等特殊业务,应及时保存相关交易合同,按加工费部分准确计算可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并认真做好专项台账记录,以便准确计算可加计抵减额。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京洲联信扬州税务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