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建交75周年。根据印度尼西亚公布2025年上半年投资数据,中国继续保持印尼外资主要来源国地位。
近年来,印度尼西亚不断加强税收监管,着力构建更加规范的税收秩序。为加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合规管理,印度尼西亚税务局颁布了PER-25/PJ/2018号法规(以下简称2018年25号法规),并已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同时废止了此前的PER-10/PJ/2017号法规。2018年25号法规在行政程序和实体资格要求等方面均作出调整,对非居民纳税人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对于赴印度尼西亚投资的“走出去”企业来说,准确理解并适应2018年25号法规变化,是合规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有效规避税务风险的关键之一。
程序优化:
统一申报表单与电子流程
在申请流程方面,2018年25号法规取消了此前“不同纳税人类型使用不同表格”的做法,规定所有类型的非居民纳税人统一使用一种申请表格,旨在降低企业合规成本。这种申请表格的有效期以缔约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为准,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且允许跨财年使用。
表格须由非居民纳税人在规定期间内正确、完整、清晰地填写,并由非居民纳税人签署或使用其国家通常使用的等效标记或印章。同时,表格还须由非居民纳税人居住的协定国的授权官员签署,或使用其国家通常使用的等效标记或印章。此外,表格中必须附有非居民纳税人作出的“不存在税收协定滥用”的声明;在税收协定有相关要求时,还须提供“非居民纳税人为受益所有人”的声明。
2018年25号法规允许纳税人以缔约国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标准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CoR),替代申请表格第2部分的主管税务机关官员签字盖章,从而为企业提供了更多操作灵活性。需要提醒的是,标准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必须载明非居民纳税人的姓名(名称)、签发日期及适用纳税年度等基本信息,并包含有协定国主管税务机关授权税务官员的姓名和签名,或等同于该官员签名的盖章或标记及该官员的常用姓名。若纳税人选择提供标准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仍须填写申请表格,但可免于填写表格第2部分内容。
在提交与验证机制上,2018年25号法规呼应了印度尼西亚税务局推行线上申报的要求,引入了电子化管理。非居民纳税人向首次交易的印度尼西亚扣缴义务人提交申请表格和标准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时,扣缴义务人需通过印度尼西亚税务局网站或印度尼西亚税务局要求的其他渠道录入申请表格和标准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的信息,并将印度尼西亚税务局签发的电子收据发送给非居民纳税人。如果非居民纳税人与多个印度尼西亚当事方有交易,只需将该电子收据提供给其他印度尼西亚扣缴义务人即可,但扣缴义务人仍需在线核查原始文件内容。
2018年25号法规还明确了3种可申请退税的情形,为非居民纳税人提供了纠错机会。这3种可申请退税的情形包括:由于行政错误、预提错误、录入错误和预提税款计算错误造成的协定适用错误;在税款被预提后才满足全部行政要求;印度尼西亚与缔约国之间存在基于相互协商程序达成的协议。需要注意的是,退税申请的前提条件,是扣缴义务人已申报相关期间预提税申报表。
要求细化:
强化反协定滥用与受益所有人审查
在实体层面,2018年25号法规显著细化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资格条件,强化了对税收协定滥用行为的防范,并提高了对受益所有人实质的判定标准。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必须同时满足多项基本条件。这些基本条件包括,税收协定规定优于印度尼西亚国内法;收入收款人不是印度尼西亚税收居民;非居民纳税人是协定缔约国税收居民(个人或实体);非居民纳税人向印度尼西亚扣缴义务人提交符合行政要求的居住地证明;不存在税收协定滥用;如果相关税收协定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是该收入的受益所有人,则非居民纳税人必须满足受益所有人的要求。
印度尼西亚税务机关在判定“实体纳税人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滥用”时,将综合考察多项因素。这些考虑因素包括,实体在缔约国的设立与交易是否具有经济实质、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是否一致、是否具备自主运营能力与充分决策权、是否有足够资产与专业员工支持其在缔约国境内开展业务,以及除获取印度尼西亚消极收入外是否从事积极经营活动。此外,2018年25号法规增加了一项反税收协定滥用测试,即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以获取实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利益(例如,降低税负或在任何国家或辖区避免双重不征税)为目的的交易安排,且该目的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目的和宗旨相违背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律形式或交易结构与经济实质不符,印度尼西亚税务局将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适用规定征收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25号法规删除了“股息分配不计入50%义务支出”的原有规定。这意味着,如果企业以股息形式转付超过50%的收入,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资格将面临挑战。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决策时,务必审慎评估这一比例限制带来的合规风险。此外,2018年25号法规取消了对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托管人的宽松待遇。此前适用的简化测试已不再适用,需要通过完整的反避税审查。银行及养老基金需在表格中新增声明,确认受益所有人与其同属一个税收辖区。
应对策略:
构建系统性合规管理体系
2018年25号法规的实施,对非居民纳税人的税务遵从提出了更高要求。赴印度尼西亚投资的“走出去”企业需深入理解2018年25号法规的要求,并据此完善内部税务管理流程,将合规要求融入企业经营管理,构建系统化的风险防控体系,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实现长远发展。
开展合规评估,夯实经营实质。企业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前,要对照法规要求开展全面的合规性评估,系统审查投资架构、交易安排与其经济实质的匹配度。评估应重点关注控股平台、资金中心等特殊实体的职能履行、收入构成与利润分配政策,从办公场所、人员配备、自主决策能力、资产配置等方面夯实经营实质,筑牢合规享受协定待遇的基础。
妥善保管资料,证明交易合规。企业应建立税务文档管理制度,完整保存证明交易商业实质、资金流向、决策过程相关资料,例如董事会决议、职能说明、资产配置记录、人员配备证明及利润分配决策文件等。这些资料不仅是企业日常合规工作的重要载体,更是证明交易合规性的有力证据。
寻求专业支持,善用救济渠道。在复杂业务场景下,企业可以寻求专业税务顾问支持,使企业充分了解并善用法律赋予的救济渠道,比如发现符合退税条件时,应在法定时效内主动申请;对当地税务处理结果存有异议时,依法通过异议申请、税务法庭申诉或相互协商程序等途径维护权益,构建完善的风险防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