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近期与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协作,依法从X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两名实控人王某、李某银行冻结款项中划缴资金,偿还了X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欠税、滞纳金共计240万元,确保了相关税款安全。
实控人涉嫌违法犯罪,企业欠税追缴受阻
X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有色金属贸易等相关业务。
同安区税务局风险管理部门于2020年7月开展日常税收分析时,发现该企业进项业务异常,于是税务人员赴企业现场了解情况。随后,该企业在税务人员辅导下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进行了自查,从进项中剔除了部分不合规发票作了进项转出,按规定企业须补缴税款200多万元。
不久后,X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实控人王某、李某因涉嫌经济犯罪和涉税违法被公安机关控制,该公司随即进入停运状态。至2021年8月,由于长期未进行正常纳税申报,该企业随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在此过程中,负责企业欠税追缴工作的税务人员发现,X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相关银行账户中也无资金,企业没有任何可以用于偿还欠税的资产,企业欠税追缴工作一时遇阻。
但在此后的工作中,同安区税务局税务人员并没有放弃对该企业的欠税追缴工作。他们依托“税款安全保障”常态化司法协作机制,定期与厦门司法部门沟通联络,追踪了解X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实控人王某、李某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动态信息和进展情况,以寻找线索和相关契机,为追缴企业欠缴税款创造条件。
功夫不负有心人。2024年5月,同安区税务局税务人员获悉,X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实控人王某、李某涉嫌经济犯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对两人提起公诉。
欠税企业的两名实控人即将被司法机关提起公诉,两人名下有无资产?是否可以此为契机追缴X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欠税?
抓住案件审理契机,税务司法协作追缴欠税
同安区税务局迅速与霸州市人民检察院取得联系,派员赴霸州了解王某、李某涉嫌违法犯罪情况和两人名下具体资产状况。同时,他们向霸州市人民检察院说明,王某、李某两人曾经实控经营的X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大额欠税未缴,商请司法部门依法协助税务机关追缴欠税。
在司法部门协助下,同安区税务局税务人员了解到,在调查王某、李某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霸州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查封、扣押和冻结了2人名下的车辆、两处房产和银行账户中的240万元存款等资产——X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两名实控人名下有资产。得知这个信息,税务人员眼前一亮。
但是,虽然两人是操控X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控制人,名下也有可执行资产,不过X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注册信息等企业资质资料显示,两人既非股东也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由两人偿还X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欠税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为了进一步明确该公司欠税由王某、李某两人偿还的法律依据,同安区税务局组织召开了由公职律师、业务骨干和法律顾问等人员参加的研讨会,针对X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具体欠税情况,对“企业欠税能否以实控人个人财产清偿”等问题结合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进行了专题研讨,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与会人员认为,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王某、李某不是X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但有证据显示,两人是负责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控制人。由于其实控企业的行为,造成了X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欠税的事实,并使国家税款面临损失,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两人是X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经营者,对该公司产生债务具有偿还义务。X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欠缴税款,税务机关是具有税收债权的权利人。根据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综合上述两项法条规定,与会人员认为,同安区税务局作为具有税收债权的权利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X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王某、李某两名实控人以其名下资产偿还该公司欠缴税款。
2025年3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王某、李某案件,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王某和李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人被依法扣押和冻结的涉案资产,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获知法院判决结果后,同安区税务局税务人员迅速与扣押两人财产的霸州市人民检察院联系,向检察机关递交书面函件,在函件中向检察机关表明用王某、李某名下财产偿还X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欠税的法律依据和相关主张,请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予以支持。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收到函件后,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税务机关陈述的情况作了针对性讨论,最终支持了同安区税务局的主张。随后,霸州市人民检察院将王某、李某银行账户中资金划缴至同安区税务局指定账户,240万元税款、滞纳金顺利缴纳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