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钰)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出通知,提出推动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在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9个省(区、市)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
通知提出,试点地区要依据《全国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基本标准(试行)》完善评价细则,包括评价标准、评价内容及评价佐证材料。信用评价应当基于代理记账信用信息开展,以财政部门日常监管情况形成的信息为基础,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监管情况形成的信息为支撑。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信用状况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实行扣分制。
通知明确,试点地区要明确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程序,包括组织实施信用评价的机构、信用评价周期、建立结果公示机制等。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要强化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代理记账机构,在日常监管中提供便利化服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代理记账机构实施常规监管,适时进行业务指导;将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代理记账机构列为关注对象,加强业务和政策指导;将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代理记账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严格监管。各试点地区应建立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开展激励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