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这些“细节”要留意

2025年12月05日 版次:06        作者:王全新

2025年12月1日起,2026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始确认。从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中心)咨询数据看,纳税人对明年相关扣除的咨询较多,且问题越来越细。笔者提醒,纳税人要留意专项附加扣除的细节问题。

生病休学,能否确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王女士目前接受在职研究生学历教育,因身体原因,于2025年11月1日开始休学,计划2026年9月1日返校。近日,王女士致电北京中心咨询,生病休学能否继续享受继续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在个人所得税App内,如何确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明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也就是说,王女士在接受在职研究生学历教育时,生病休学期间能够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但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在确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王女士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或通过“办&查”入口进入;依次选择“继续教育”—“扣除年度”,确认填报前需要提前准备的信息,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纳税人确认本人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接着选择继续教育类型。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和录入继续教育信息,如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阶段、当前继续教育开始时间、当前继续教育结束时间等,以及上传证明材料,完善后点击“下一步”。最后,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即可。

对不同婴幼儿,能否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

靳女士2025年度生下双胞胎,在确认2026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前,她致电北京中心咨询:能否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生育多个婴幼儿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婴幼儿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婴幼儿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具体来说,靳女士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或通过“办&查”入口进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选择扣除年度并确认填报前需要提前准备的信息,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填入配偶信息,进入下一步。

接下来,靳女士选择需要申报的子女,点击“请选择”进入“选择子女”页面,自动带出家庭成员信息中的子女信息。靳女士若之前未填写子女信息,可点击“添加子女信息”,进入子女添加页面。在子女添加页面,填写他(她)是我的、证件类型、证件号、姓名、国籍(地区)、出生日期,并通过校验保存,生成新的子女信息。靳女士选择子女后,子女信息页面将带出该子女的姓名与出生日期,靳女士可重新选择子女,选择完成后进入下一步。接下来,靳女士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本人的扣除比例,选择100%(全额扣除)或50%(平均扣除)两种本人扣除比例,选择完成后,进入下一步。最后,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即可。

确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填报什么信息?

朱女士2025年底购置了一套房产,预计2026年仍会持有该住房。近期,朱女士致电北京中心咨询,在确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填报什么信息?

笔者提醒,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需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笔者建议,纳税人提前收集以上信息,提高填报效率。

具体来说,纳税人在确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或通过“办&查”入口进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选择“扣除年度”并确认基本信息无误后,填入“配偶信息”和“房贷信息”。其中,产权证明分为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售合同等。纳税人若选择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需要填写证书号码;若选择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售合同,需要填写合同编号。

之后,纳税人需要根据选择的贷款方式,据实填写对应信息,若因“存量住房贷款置换导致贷款合同变化”“同一住房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等导致贷款合同编号发生变更,需要进入上传证明材料页面,选择相应原因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确认无误后,回到房贷信息页面点击“下一步”。接下来,纳税人确认“是否夫妻双方婚前各自均有首套购房贷款”“本人扣除比例”,点击“下一步”,在确认申报方式后点击“提交”即可。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