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

按雇员工资额17%缴纳养老保险费

2025年12月05日 版次:08        作者:占琴雯 方潇潇 杨纪韬

蒙古国《社会保险总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了参保主体、资金来源和管理监督等核心内容,强化基金管理和缴费秩序,与其配套法规构成了蒙古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础性法律框架。《社会保险总法》确立了覆盖养老、津贴、健康、失业、工伤与职业病等险种的统一法律体系,形成“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统一信息平台”的三大制度基础。《社会保险总法》明确,所有正式就业人员必须依法参保,并提出将自雇人员和农业劳动者逐步纳入强制参保范围,同时明确了参保人、雇主以及社保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养老保险:

从“现收现付制”转向“部分积累制”

面对老龄化加剧、基金可持续性压力上升以及劳动力结构变化,蒙古国《社会保险总法》将养老保险改革列为首要任务,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变。

蒙古国养老保险费率为工资的17%,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8.5%,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最高不超过其10倍,其中自愿参保者为7倍。自2025年4月1日起,蒙古国法定最低工资为每月79.2万蒙古图格里克(约合1572元人民币)。

今年,蒙古国正式启动了半积累制养老金体系。根据蒙古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告,截至2025年6月,蒙古国约120万名在保缴费人员已全部开立“半积累制个人养老金账户”。参保人在继续享受传统社会统筹保障的基础上,通过“我的养老金储蓄”计划积累个人储蓄。截至目前,账户总规模已达2148亿蒙古图格里克。

据蒙古国国家统计局数据,2025年前9个月,蒙古国总计向520400名养老金保险受益人发放养老金福利4.02万亿蒙古图格里克,较上一年同期新增12600名受益人。目前,蒙古国正在持续改进数字化养老服务,参保人可通过蒙古国政府平台“E-Mongolia”在线查询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及养老金领取状态,还能远程办理退休手续,审批周期得以缩短。社保卡“一卡通”功能将养老金领取与医疗服务、公共交通等整合,旨在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服务的便利程度。

健康保险:

从“事后补偿型”转向“健康管理型”

蒙古国健康保险制度由蒙古国《健康保险法》单独规范,与蒙古国《社会保险总法》在法律上相互衔接。作为强制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其由蒙古国国家健康保险局统一管理,最新费率为工资的4%,由雇主与雇员各承担2%。自2024年起,健康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执行一致的“保底封顶”。

蒙古国2024年4月起实施的《公共卫生服务法》明确,将公共卫生服务纳入蒙古国国家法律体系,确立了“预防为主、基层优先”的公共卫生服务模式,推动医疗保障体系从“事后补偿型”向“健康管理型”转变。

在医疗支付方面,蒙古国已在若干三级医院试点住院服务病例付费,以取代传统按项目结算的方式。这种模式有助于遏制单位成本增长并缩短住院时长,从而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蒙古国正在实施国家电子健康战略,目标是将社会健康保险理赔系统与医院信息系统对接,并逐步实现健康、社会保险与税务记录的统一数据整合。目前,参保人已可通过E-Mongolia在线平台查询医保缴费和部分报销信息。

其他保险:

强化数字监管及跨部门协同

蒙古国的福利保险、工伤与职业病保险与失业保险共同构成了多层次、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缴费模式上,根据保险类型分别采用雇主全额缴纳或雇主与雇员共同缴费机制,缴费基数以职工工资为基准且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在保障功能上,聚焦劳动者疾病、生育、工伤、失业等特定风险场景,提供临时性经济补偿或专项救济,同时依托全国统一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强化数字监管及跨部门协同,提升保障服务与基金运行的规范性。

福利保险是蒙古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劳动者提供短期风险保障,补偿疾病、生育、伤残、工伤等带来的临时性经济损失。福利保险采取雇主与雇员共同缴费模式,雇主缴费比例为1%,雇员为0.8%,缴费基数以个人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与职业病保险由雇主全额缴纳,费率按行业风险分为0.5%、1.5%、2.5%三档,并允许安全绩效良好的企业申请降低费率。参保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可领取补偿金。新法强化了用人单位事故报告义务与责任追究机制,同时通过风险分级制度促进安全生产,减轻基金负担。

失业保险费率为雇主0.5%、雇员0.2%。参保人若符合领取条件,可按其失业前3个月平均工资的50%—70%获得失业救济金。蒙古国建立了“救济金+职业培训+创业扶持”联动机制,失业者在领取救济金期间可参加政府资助的职业培训,形成“保障—培训—再就业”循环。

目前,蒙古国正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旨在实现参保信息、缴费记录与基金流向的互联监管,并推进与税务系统的数据对接。目前,通过系统监测,已追回少量违规资金。

(中国税务报社何振华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湖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