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印度最高法院就法国石油钻探企业——普莱德福勒姆股份有限公司诉所得税专员系列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明确非居民企业在印度无常设机构且未处于合同执行期的情况下,如能证明其具有持续经营意图,仍可依据《1961年所得税法》享受业务支出扣除及前期未抵扣折旧结转的税收待遇。该判决被视为印度在司法实践中优化跨境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标志。
据悉,该案上诉人普莱德福勒姆股份有限公司,曾于1983年—1993年在印度设有常设机构并开展石油钻井业务,其间累计产生未抵扣折旧。1993年合同结束后,该公司在印的常设机构被撤销,但仍通过境外机构与印度石油天然气公司保持联系,并于1999年再次中标钻井合同。在1996年至2000年之间的3个纳税年度中,该公司申报收入主要为利息,公司申请对其在印度境内的收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业务支出并结转前期折旧,扣除后公司的申报收入为负,不用缴纳所得税。当时,税务部门以公司在印“无常设机构且未开展经营”为由拒绝其申请。
此番印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经营活动”不仅包括合同执行与盈利行为,也包括为维持业务存续、寻求商业机会所进行的努力。法院认为,上诉人在合同间歇期仍持续参与投标、保持联络客户,足以证明其经营意图的连续性,符合税收扣除与损失结转的法定条件。
判决进一步明确,常设机构的设立并非认定“业务存在”的必要前提,税务部门此前提出的“需同时具备常设机构与有效合同”的观点属于不当解释,与印度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整体目标不符。
印度最高法院援引《1961年所得税法》内容,强调相关条款未将非居民企业设置常设机构作为享受待遇的前提。判决同时引用司法先例,指出“为经营目的”的行为范围广于“为盈利目的”,涵盖维护业务存续与寻求商机的各类行为。
该裁决受到在印跨国企业与税务专业人士的广泛关注。多数观点认为,判决厘清了非居民企业在无实体存在情况下的税收待遇问题,有助于增强印度税收政策的可预期性。但专家同时提醒,在印非居民企业需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客户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以证明经营意图的连续性。据悉,目前印度税务部门已着手评估并调整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流程,以适应司法裁决的新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