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税务为何“失去”跨境养老金征税权

2025年12月10日 版次:08        作者:占琴雯 钱博涵

今年8月,英国一家法院就“马斯特斯诉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一案作出重要判决。该案原告葡萄牙税收居民特雷弗・约翰・马斯特斯曾参与英国自管个人养老金计划(SIPP)并完成资金积累,2019—2020纳税年度其从账户内提取352万英镑,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以来源地身份、依据国内法扣缴其156万英镑所得税。马斯特斯认为该笔养老金征税权应归属居住国葡萄牙,遂诉至法庭,诉求撤销征税决定并确认英国无征税权。法庭最终裁定,根据《英国—葡萄牙税收协定》中的养老金条款,该笔养老金收入应由其居住国(葡萄牙)享有独占征税权,英国作为来源地无权征税。此案首次通过司法判例明确了一类跨境养老金收入的征税权归属原则,凸显了税收协定在协调跨境养老保障权益中的核心作用。

税收协定下养老金征税权的界定

英国一级法庭的判决通过对三个核心争议点的认定,清晰阐述了跨境养老金税务问题的处理原则,具有重要的法理参考价值。

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养老金性质。法庭判定,判断一笔收入是否属于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养老金”,应追溯其最初产生的经济实质,即源于过去的雇佣关系或为退休目的进行的储蓄安排。SIPP账户虽具灵活投资属性,但其资金积累的根本目的与法律框架仍属养老金范畴,不因账户的自管或跨境转移而改变其本质。

准确适用税收协定条款。法庭严格依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及其注释的通行解释,认定案涉收入属于协定第18条“养老金”及其他类似报酬的涵盖范围,从而排除了英国国内法作为来源地预扣税的依据。

关键性解释“具备应税资格”。法庭澄清,税收协定条款中“应在居住国征税”或“仅在居住国征税”的表述,指向的是居住国的征税权(征税资格),而非纳税人必须在居住国实际缴纳税款。即便纳税人在居住国依据本国法律享受了免税或优惠税率,也不影响居住国依据税收协定享有的优先或独占征税权。这一解释有效防止了因一国国内税收优惠而引发另一国不当主张征税权所导致的双重征税,维护了税收协定的确定性与公平性。

欧盟的社会保障协调机制

英葡跨境养老金征税权争议的解决揭示出,国际劳动力流动背景下,为实现养老金权益的完整保障,需要推动税收协定与社会保障制度形成有效协同。在这方面,欧盟通过构建统一的社会保障协调规则,为跨境劳动者提供了可持续、可转移的养老保障安排。

欧盟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2004年修订的《第883/2004号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987/2009号条例》为基石,取代了早期的《第1408/71号条例》。该体系确立了几大核心原则:一是平等待遇原则,禁止基于国籍的歧视;二是单一适用法律原则,劳动者在任一时间内通常只受一个成员国的社会保障法律管辖;三是权益维护原则,当领取待遇的资格条件涉及缴费或就业年限时,成员国必须考虑劳动者在其他成员国完成的保险期、就业或居住期,予以累计计算;四是待遇输出原则,养老金等长期福利不得因受益人居住在其他成员国而停发、削减或修改;五是按比例负担原则,对于需要多国累计缴费期才能获得的养老金,各相关成员国按其国内法规,并依据其境内完成的保险期占总保险期的比例,计算并支付相应部分的养老金。

这一体系通过超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则,在法律层面强制实现了不同成员国独立社保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与权益可携性,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了支撑。

协同跨境养老金治理

随着“一带一路”合作深化及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发展战略推进,我国人员跨境流动日益频繁,对养老金等社会保障权益的跨境衔接提出了现实需求。

在税收协定层面,我国与多数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养老金”条款定义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及个人养老金账户(第三支柱)等新型养老金计划的涵盖范围不够明确,易引发征税权争议。在未来谈签或修订税收协定时,可考虑进一步明确“养老金”的定义与范围,使其清晰涵盖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及个人养老金等各支柱计划产生的支付。完善相关税法解释与征管规程,确保协定条款得到准确、统一的执行。

在社会保障协定层面,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信息,我国已与德国、韩国等13个国家签署了社会保障协定,并与2个国家(如瑞士)签署了社保互免谅解备忘录。这些协定主要旨在解决跨国派遣员工短期内双重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即互免特定险种的缴费。但在养老保险权益的跨国衔接、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金待遇的跨国分摊与支付等更深层次的权益可携性(即社保权益在不同国家间的连续性、认同性和可领取性)方面,现有协定的覆盖内容有限。未来可以探索在双边协定中引入类似欧盟的“保险期累计计算”与“待遇按比例支付”原则试点,允许在两国均有缴费记录的退休人员合并计算年限以满足领取资格,并按各自缴费期比例分别领取两国支付的养老金部分。

(中国税务报社何振华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临澧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