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长期护理保险:

实物给付为主 现金给付为辅

2025年12月12日 版次:08        作者:王佳凝

韩国长期护理制度主要面向65岁及以上老年人,65岁以下因慢性疾病、痴呆、中风等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群也被纳入保障范围,以“失能程度”为核心判断标准。该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韩国政府财政补贴。当被保险人使用服务时,需根据服务类型承担一定比例的自付费用。

1999年,韩国开始探讨建立长期护理制度,并于2005年开始大规模试点。2007年,韩国正式通过《老年人长期疗养保险法》,并于2008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正式迈入“社会保险型”长期护理保障体系。2025年10月起,韩国国民健康保险费率提高至7.19%,长期护理保险缴费率为国民健康保险费的12.95%。2026年,韩国长期护理保险缴费率将上升至13.14%,雇主和雇员分别承担一半。

传统的家庭照护模式难以为继

在长期护理计划启动之初,韩国是老年人口比例相对较低的国家。2001年,韩国65岁及以上人口仅占7%,失能老人长期护理需求增长的问题,尚未对韩国当时的社会福利或医疗体系构成压力。然而,在极低的生育率影响下,韩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出惊人的增长速度。根据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统计,韩国从“老龄化社会”进入“老龄社会”仅用了18年(2000年—2018年),预计2030年韩国65岁以上人口将突破20%,2050年将超过1/3。在此背景下,传统的家庭照护模式难以为继,“谁来照护”成为焦点。

韩国国民健康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由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管理。韩国通过整合健康保险与护理保险的管理,强化了保险公团作为单一支付方的议价能力和规模效应,在与服务提供商谈判价格、制定支付标准时发挥作用,旨在控制整体护理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对于参保人来说,只需面对一个窗口办理参保、缴费和申请,医疗与护理服务衔接,便于健康保险与护理服务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服务输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韩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采用“实物给付为主、现金给付为辅”的混合给付模式。服务内容包括居家护理(如洗澡、日间照护、上门护理)、机构护理、短期入住护理、认知症专门护理等。此外,韩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还提供辅助器具支持、现金补助等,以弥补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这种多元化的给付方式,体现了“在地安老”的理念。

韩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现金福利的条件极为严格。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支付给亲自提供照护的家属作为支持,另一种是针对居住在偏远地区、无法获得实体服务的老年人。此类设计,旨在防止现金给付可能导致的服务质量失控或家庭照护压力未能有效缓解的问题。

在服务输送上,韩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实行购买者与提供者分离的制度。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作为保险资金的管理者,是服务的“购买方”,负责设定服务标准、审核服务提供商的资质、并与它们签订合同。各类公、私立养老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作为“提供方”,通过竞争来提供服务。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后,向韩国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申报费用,经审核后获得支付,同时会扣除受益人的部分共付额。根据韩国保健福祉部发布的《2022年长期护理保险统计年报》,截至2022年底,韩国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接近1.8万家,其中私立营利机构占比75.7%。

理论上,将购买者与提供者分离,可以促进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竞争,提升效率和服务质量。但是,韩国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的历年服务质量评价结果显示,韩国私立营利机构的公众满意度,远低于公立及非营利机构。

护理服务供给能力滞后于需求

韩国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培训的专业评估员,会根据申请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使用标准化工具进行评级,主要标准是“能否独立生活超过6个月”。这一评估不考虑其经济状况或家庭支持情况,强调了社会保险的“权利”属性,而非社会救助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性质。纳入保障范围的资格并非“一劳永逸”,需每年重新评估,以确保匹配给当前最需要的人。

随着老龄化程度加深,韩国的护理服务需求持续增长,但服务供给能力相对滞后。护理机构和专业人员严重不足,导致服务可及性差。此外,高强度的工作导致行业吸引力不足,人员流失率高。在购买者与提供者分离的模式下,大量私营机构涌入市场。为了控制成本、在较低的报销标准下盈利,部分私营机构可能通过降低人员配置、雇佣薪酬较低且缺乏专业培训的护理员来维持运营,服务内容“缩水”、护理过程缺乏人文关怀等现象时有发生。如何建立更有效的服务质量监督体系、改善护理员的职业待遇和发展前景,是韩国长期护理制度提升运行质量的难题之一。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