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身处粤港澳大湾区,是众多大型企业集团热门投资地之一。不少大型企业集团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于批发和零售、医药、金融、高新技术以及与旅游休闲相关的配套行业。投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大型企业集团,难免出现转让定价的情况。2024年12月,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过《核准〈税务法典〉》法案,在《纯利税章程》中引入“转让定价”“消除双重征税”等概念。2025年8月,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布第11/2025号行政法规《转让定价施行细则》,对转让定价规范作出详细补充。该《转让定价施行细则》即将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新增企业税务合规申报要求
《转让定价施行细则》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的转让定价安排和监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转让定价施行细则》在制定时,参考了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税收法规。其中大部分与转让定价相关的概念及分析方法,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给出的转让定价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转让定价施行细则》新增企业税务合规申报要求。例如,达到一定关联交易规模的纳税人,需要准备转让定价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在提交所得补充税收益申报书时,还须提供包含该年度与关联方进行受控交易的信息汇总表。
《转让定价施行细则》为企业提供了避免双重征税的途径。当澳门特别行政区已与另一税务管辖区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的情况下,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局通过纳税主体的关联方所属的税务管辖区提供的资料,获悉该关联方的计税依据已被另一税务管辖区调整,在考虑该实际情况后,可根据相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决定是否就避免双重征税而对纳税主体的计税依据作相应调整。
如果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局通过可比性分析,认定纳税主体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不符合OECD独立交易原则,可以采取间接评估方式,对纳税主体的计税依据作出调整,最长可覆盖5个课税年度。
显著偏低的目标利润率难获认可
大型企业集团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子公司,往往仅承担非常有限的功能与风险,持有资产相对较少,而驱动集团利润的核心无形资产往往由集团主体持有,集团的战略决策也由集团主体制定。在这种安排下,大型企业集团往往认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子公司仅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应获得相对有限但稳定的利润,剩余利润则应分配给承担核心功能风险且拥有无形资产的集团主体。
对于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子公司,企业集团常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是交易净利润法——通过筛选经营类似业务、承担相似功能和风险的可比公司,建立符合OECD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润率四分位区间,并最终由集团在四分位区间内,确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子公司的目标利润率。
实践中,部分集团会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利润率设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在没有预先沟通的情况下,显著偏低的目标利润率可能难以得到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局的认可。根据过往的经验,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局会通过主动搜集相关行业的参考数据,对企业利润率进行评估。对于一些特点鲜明、业务模式相近的行业,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局会分析该行业数据。例如,对于和旅游休闲相配套的行业,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局要求企业在利润率设定上,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市场的独特价值予以体现。基于此,大型企业集团须不断提升转让定价分析的质量和可比企业筛选的合理性。
主动提升转让定价确定性
大型企业集团应定期审视转让定价方法是否合理、可比性公司的选取以及利润率区间的设定是否适当,以降低造成双重征税的风险。在审视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时,大型企业集团可以考虑就其转让定价安排寻求转让定价专家的协助。
具体而言,主动审视定价安排,履行合规义务,企业须关注《转让定价施行细则》对转让定价文件的细节要求,特别是受控交易金额的门槛要求,对已超过或有可能超过豁免门槛的纳税主体,应尽早开始沟通、材料整理等准备工作,履行合规义务。
同时,大型企业集团还应善用预约定价安排增加关联方交易的税务确定性。例如,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的转让定价被其他税务管辖区调整,可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向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局申请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纳税主体的计税依据作相应调整,以减少重复征税可能带来的影响。
(作者单位:德勤中国)